建构疫情防控跨区域确诊或 疑似病例行程信息互通共享制度的建议

人员的流动是疫情蔓延至全国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因素。武汉市是本次疫情的发源地,但因为春节前的人口大流动、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跨区域活动频繁,这次疫情在全国范围内快速蔓延。当然,这也是交通运输快速发展时代疫情控制的难点。

2020年2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鉴于新型冠状病毒较强的传染性,避免健康人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的接触,成为疫情防控的共识,这是科学防控的体现。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聚合全国各地卫健委、局与民众的力量,各级卫健委、局应当将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行程信息,及时向所涉及的区域通报,民众亦应当及时了解上述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不放过任何可能导致疫情传播的线索,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蔓延。


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跨区域行程信息互通共享的必要性

避免交叉感染成为疫情防控的关键,信息透明共享让疫情魔鬼无处藏匿,只有信息更加充分才能取得防控的决战性胜利。

面对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大流动,各地的四级行政机关不仅要及时公布本区域确诊病例的行程信息,而且需要及时公布其他区域(尤其是外省、市、县)确诊病例在本区域的行程信息,比如,南京市就迫切需要明确湖北省、浙江省等确诊病例在本市的行程信息,杭州市则迫切需要明确湖北省、上海市等确诊病例在本市的行程信息。再如,对于疫情形势严峻的湖北省来说,黄冈市、襄阳市等就迫切需要明确武汉市确诊病例在本市的行程信息。这种信息的需求及延展而来的信息互通共享,虽然不是高深的道理,却对疫情防控至关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这就对疫情信息互通共享提出了新要求。就目前有关疫情信息的互通共享来看,各地政府按日公布本区域的确诊、疑似与医学观察人数,做到了信息互通共享。同时,不少地方出台文件,要求民众“在流行病学调查或就诊时应当如实告知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传染病人接触史等相关情况”。也有地方政府启动信息共享互通机制,比如,河南省启动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实现31个部门信息共享,内蒙古搭建跨国的俄蒙信息共享平台。但是,这依然是一种局部区域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区域外的信息互通共享缺乏相应的制度建构与实践,对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形势不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已不再是湖北省的“局部战役”,它目前已演变成一场全国性的“人民战役”,有关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行程信息的互通共享是极为重要的。区域外确诊或疑似病例跨区域行程信息互通共享,其实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比如某个病例在湖北省确诊了,并且这个病例去过江苏省,但这时候只是湖北省发布了,江苏省并不知道,这一死角就可能导致江苏省发生疫情,通过区域外的信息互通共享,江苏省可以及时有效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比如确定密切接触者的居家隔离、及时进行医学观察等。

实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跨区域行程信息互通共享的具体建议

如何建构确诊或疑似病例跨区域行程信息互通共享,进而建构完整意义上的疫情信息互通共享制度,这涉及紧急情况下制度的先行先试与后期的立法完善两个方面。

(一)紧急情况下的制度先行先试

就制度的先行先试而言,江苏省可以考虑推出确诊或疑似病例跨区域行程信息互通共享“组合拳”,具体有4个方面的建议:第一,确诊或疑似病例行程信息省内的互通共享。在疫情不严重的省份,目前各省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均由省卫健委统一公布,并及时向市、县卫健局及全省民众公布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行程信息,市、县卫健局也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及时公布上述信息,而不是仅公布本市、县的相关信息。第二,确诊病例行程信息跨省的互通共享。做好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疫情信息共享和防控策略协调,尤其是疫情发源地确诊或疑似病例在外省行程信息互通共享,可以考虑由各省卫健委成立专门部门,每日负责确诊病例信息之间的及时通报,包括对一些重点人员的监控、优先检测等。第三,各区域应当及时确诊病例行程信息的互通共享。时间就是疫情防控的成效,构筑中国战“疫”的时间线,需要将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行程信息及时公布,这可以防止更多交叉感染。因此,各类涉及跨区域确诊病例行程信息必须在确诊或确定为疑似的当日,向所涉及区域的卫健委、局予以公布。第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统一权威的互联互通的疫情确诊或疑似病例行程信息平台,不仅确保国家、省、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四级连通,而且确保跨省、跨市、跨县行政主管部门连通,使疫情确诊或疑似病例行程信息在一个标准上、一个接口上运行。当然,在未来时机成熟时,建议由国家卫健委牵头来完成这一任务。

(二)疫情过后立法的完善方向

就立法层面的完善而言,跨区域之间的确诊或疑似病例行程信息的互通共享,只是疫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的子系统,疫情防控需要的疫情信息互通共享。但不仅是确诊或疑似病例行程信息的互通共享,任何涉及本区域疫情防控成效的区域外信息,都应该成为信息互通共享的内容。因此,法律应当基于本次疫情防控暴露出来的问题,建构更为完善的跨区域疫情信息互通共享制度,而跨区域之间的确诊或疑似病例行程信息的互通共享,则被包含其中。

法律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建构跨区域的疫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利于实现这种公共幸福。区域外的疫情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应该成为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法律的完善需要立法者如“发明机器的工程师”般富有智慧,更要与突发而来的公共事件紧密相连,立法者并不能预测未来的一切突发事件,现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均没有规定区域外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只是规定了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与跨区域的疫情信息互通共享制度不同。本次疫情防控的法治化运行,显示了现行法律在应对突发疫情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区域外的信息互通共享制度阙如等问题,应当结合上述建议予以完善。

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疫情,需要立足于确诊或疑似病例跨区域行程信息互通共享的先行先试,进而在立法层面建构跨区域的信息互通共享制度。疫情防控在某种意义上打的就是“信息战”,信息不真实、不充分或不公开,就会带来疫情的快速扩散。在本区域确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实现跨区域之间的确诊或疑似病例行程信息的互通共享,才能打通疫情防控制度通道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