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
本报讯(记者徐秋颖) 近日,民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评估认定办法,规范评估认定方式,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性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精准度,更好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不计入农村低保家庭收入
《意见》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
认定时可适当豁免
《意见》强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主要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
银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的具体认定方法和豁免范围、标准等,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出国旅游等高消费
纳入农村低保家庭评估
《意见》称,家庭刚性支出评估认定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具体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通过辅助指标评估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估该家庭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
辅助指标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辅助指标的认定方式、程序和标准。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逐步拓展核对信息数据项,精准核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