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多个亮点意义重大值得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共分10章110条,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等方面内容,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

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为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提供框架

2019年12月24日,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杨文遭到95岁患者家属孙文斌的暴力伤害,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4天之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通过,其中第57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结合这一热点事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被很多人解读为“立法防治医闹”。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这种解读略显片面,“从这部法律整体来看,其中所涉及的医患纠纷,继而引发的伤医、危害医疗服务秩序等规定,都是一些较为具体和特定的小的方面。实际上这部法律的意义远超于此。”

王晨光介绍说,我们国家目前现有的法律,诸如执业医师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每一部法都是一个小的领域,而在医疗卫生和健康这样一个大的领域当中,需要有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能为所有这些分散的法律提供一个统一的基础,使它们整合成一个整体的体系。

“这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就为我们在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当中分散、独立的一些部门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基础和框架。”王晨光说,未来可以在这个框架和基础上,再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完善,甚至还有一些法律空白的部分,也可以在这个框架之下进行填补。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共有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0个章节。其中前面8章内容均是围绕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当中的一些基础性的制度来规定的。

“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进行了一个全景式、全方位、全周期的概括。”王晨光认为,这部法律在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推动全面依法治理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健康权”首次入法

应从国家义务层面理解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健康权是一个非常大的权利,这部法律中所提到的健康权应当与其他法律中提出的健康权有所区别。

“民法上的健康权是私法权,主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跟医疗相关,比如走在街上被人给撞了,就有健康权的侵害。在医疗过程中有医疗过失也是对健康权的损害。”申卫星解释说,民法中所说的健康权总的来讲是民事主体的私权,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提出的健康权是国家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应该承担的义务,包括医疗机构的建设、基本药物进入医疗保险、财政的投入等义务。

对于这一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刘炫麟表示赞同。他认为,健康,包括健康权在内,实际上是分层次的。

“对健康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基本人权,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宪法进行了规定,可是宪法规定还是要通过各部门法来进行保障,所以民法更关注的是个体的健康,而且它的健康权内涵跟这部法律所讲的健康权内涵完全不一样。”刘炫麟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里谈到的除了关注个人健康以外,更多的还是公众健康,“这种保护是立体的、多维的,不是宪法也不是简单的部门法上的健康权的概念。”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王丽莎也认为,尽管宪法当中有要保障公民健康权的规定,但是宪法作为一项母法,没有进一步明确国家怎么样去保护公民的健康权。而这部法律从民事权利、社会权利等角度充分界定了健康照护中国家义务的内涵。

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胡晓翔认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一部不可多得的高质量法律,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以法律的形式激活了宪法里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健康权。

对于法律中明确提出了健康中国战略,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研究员曹艳林认为,这一点为健康中国提供了法律指引,“整部法律的思维也是为健康中国服务”。

明确规定公益性原则

如何实现需要进一步明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条明确了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第40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认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纠偏”。他解释说,在此之前,为了参与到改革开放中,国家把医疗机构推向了市场,这导致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实际上已经完全偏离了应有的“利他本性”。

“这部法律强调公益性,就是要求‘病人利益最大化’,不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疗机构,都应当如此。”王岳认为,第40条的内容能不能落实下去,特别是和医保政策如何衔接配合,建立对医院以底薪为主、以医保奖励为辅的激励机制,这些都是实施阶段将要面对的难题。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倩也非常认同法律中关于“公益性”的规定,她表示“这证明政府坚持了一个方向,就是不把医疗当作一个挣钱的市场”。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李大进则表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一部立法者力图要厘清医疗、医院和医生乃至患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只是开了个头,需要很多其他细则或者更多的法律来支撑、完善,最终才能够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