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多部法律修订,新法规颁布或制订
2019年,我国在民法典、中小学生教师惩戒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中,均通过强化预防、干预、矫治等,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湖南12岁男孩弑母、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杀害……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屡屡发生。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如何提前预防、干预、矫治?2019年,我国有关部门进行了多项立法探索。
过去一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相继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儿童网络保护的立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多部法律大修,多项法律法规或实施或发布,2019年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立法者关注重点。
惩戒矫治
“我国探索少年司法制度几十年,但大量依据是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亟须立法将其定型化。”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宸舸说,201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修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意义重大。
未成年人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该如何进行预防、干预、矫治?2019年10月21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拟实施分级预防。10天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8章57条,修订草案共7章52条,它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对严重不良行为者,公安机关可采取8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严重不良行为包括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9种行为。
该修订草案还强调,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具结悔过、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等8项矫治措施。草案同时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在该修订草案发布当天,中国人大网还公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其在家庭保护部分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了监护人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了家庭教育;增加了监护人的报告义务及“政府保护”专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撰文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力图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提供新的、有更大进展的法治保障。它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内容转化落实为国内法,明确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四项原则: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保护与教育相结合,以为坚持和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供多重标准。
褚宸舸表示,过去,党和政府长期委托共青团组织牵头、协调青少年权益工作,政府保护相对模糊,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虽增设了“政府保护”专章,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应该由谁牵头,各单位、部门之间如何协调还需明确。
此外,民法典草案总则“自然人”部分、婚姻家庭编均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如草案17条明确,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794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姓氏变更权利;第843条至852条,确立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等。
同时,教育部还就《中小学生教师惩戒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拟从学校教育角度,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按照上述《条例》,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可以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该《条例》明确,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
一般惩戒,教师可以对学生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等。
严重惩戒,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可以提请学校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改变教育环境或限期转学等。
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时隔多年迎来大修,特别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这也是过去一年,我国立法者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断完善立法工作的突出特征之一。苑宁宁说,网络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
据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网民(不包括6岁以下群体和非学生)规模达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93.7%,比同期全国人口的互联网普及率高出36个百分点。未成年人拥有独自上网设备的比例达77.6%。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因此,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用网进行特殊保护。
苑宁宁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设专章、共11条明确了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权益。它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了全面规范。
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人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等。
此外,2019年8月23日,中央网信办正式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简称《规定》),同年10月1日施行。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谢永江说,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儿童网络保护的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规定》为儿童个人信息提供明显强于一般规定的特殊保护。它设置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则、协议和责任人,明确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小原则”,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保护,包括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删除等。
《规定》实行严格的“同意规则”,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原则;应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其保护等。
谢永江认为,《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确立儿童个人信息安全评估制度、删除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原则,将有效遏制当前儿童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现象。
但不止于此。2019年5月28日至6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15日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也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专门规定,意在为其网络活动提供规范。
谢永江表示,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一系列涉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公开,提醒网络运营者应建章立制,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清朗网络空间。
但褚宸舸说,未成年人保护涉及面广,民事、刑事、行政、社会等领域的法律都有涉及。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还要从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转向促进未成年人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理念转变,更不能采取“一刀切”的责任分配模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