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立法再上新台阶

2019年,为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多个立法项目完成了阶段性目标,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2019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共同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决议,积极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多个立法项目完成了阶段性目标,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2019年,垃圾分类成为一个热门话题。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一时间,“这是什么垃圾”成为全民讨论的焦点话题。

2019年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明确了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草案同时要求,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我国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说,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形势新任务,如排污许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等有关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有待强化等,建议尽快启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

2019年12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程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中作了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他表示,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有关防治原则的规定修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活动无害化”“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国家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另外,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条款。

资源税法施行

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资源税法正式通过,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在这之前,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对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2010年6月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实施,国务院于2011年9月对《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确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征收。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资源税法是其中重要任务之一,并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资源税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随后表决通过,并于几日后开始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介绍说,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长江保护”首次立法

2020年初,“长江白鲟灭绝”的新闻一度冲上热搜。据媒体报道,2019年9月中旬,国际组织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上海组织了专家组评估,评估结果为,中国特有物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长江白鲟灭绝。

由于多年来的无序利用和过度开发,长江不堪重负,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为此亟须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为长江休养生息保驾护航。

2019年12月23日,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对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有重大意义。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介绍说,目前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长江保护法制进程滞后,必须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长江保护法,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长江保护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起草过程中,建立了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江保护立法起草工作协商机制,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

全国人大环资委多次开展调查研究、找准突出问题,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最高法、最高检、长江流域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及政府、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以及专家、企业、基层执法人员对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开展长江保护立法调研。同时,注重通过征求意见凝聚共识,充分吸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科研单位、基层人大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草案。

草案共9章84条,包括基本制度与措施、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绿色发展、法律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

新森林法获通过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林业在推进乡村振兴、区域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施行,于1998、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时隔10年,森林法的修订再次提上日程。2018年,森林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修订森林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森林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审。

三审过后,此次森林法修订终于尘埃落定。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刘东生表示,本次森林法修订以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以问题为导向,主要秉持四项原则:一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二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遵循森林保护培育利用规律,统筹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三是科学经营、分类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四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足国情,严明基本管护经营制度的同时,为制定具体措施和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