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正式发布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处理工作,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的义务等。据悉,《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24条,明确其适用范围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该举报处理;明确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办理举报事项;对举报的管辖,应按照直接监管职权执行。
《办法》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明确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举报同时符合“举报事项属于本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应予以受理。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反映的被举报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已由其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或已由本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举报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处理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