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大修触及互联网新业态值得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11年后,将首次进行“大修”。1月31日前,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新增了对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条款。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大型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反垄断理论、立法、执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此前,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公用企业及电信等领域,但此次修订,作为新业态的互联网也被纳入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竞争白热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亦日趋常态化,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带来影响。早在2019年9月正式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中,已经将判断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情形进行了明确。除普遍适用的依据外,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拟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过去水电气等传统行业确实存在一些垄断行为,但相比之下,当前互联网经济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现象尤为值得关注,其不仅仅是打压同行、中小竞争对手,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如网络约车不管是在中国还是欧美,都是一个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有所区别,市场竞争也复杂多变。此前,国家市监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对滴滴收购优步合并案进行调查,但至今未有结果。同样,过去几年,几家平台强制商户“二选一”的做法也持续引起舆论哗然,但相关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没有展开正式调查。
相比于国外,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互联网巨头亚马逊、脸书、谷歌等进行反垄断监管,明确指出互联网行业“野蛮生长”的状况已成为过去,现在需重视经营合规问题。就国内而言,相关部门需要着力研究互联网竞争规律和特点,全面分析评估该交易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影响,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利的垄断行为。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互联时代来临,现行的垄断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对反垄断法进行必要的修订,触及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