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为何要记录?
——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
所谓“做好事不留名”,不仅表达了社会公众对于志愿服务的高度肯定,同时也是诸多公民对于志愿服务的固有认识。然而,现代志愿服务及其背后的慈善事业在此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认识,其不仅强调应当树立优秀的志愿服务典型,而且还重视应当对所有公众的志愿服务予以记录和表彰。事实上,民政部近日公布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即体现了如此观念,并对于志愿服务的记录主体、范围和出具程序等内容予以较为详尽的规定。
“做好事为何要留名”?换言之,志愿服务为何要记录乃至证明?在笔者看来,其背后至少具有如下两大理由和逻辑。
第一,慈善事业虽然强调利他性,但并不排斥促进方式具有利己性。志愿服务在广义上属于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就慈善事业来说,其核心特征之一即在于利他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慈善事业本身强调利他性的特征,但就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式来说,并不排斥采取某些具有利己性的方式,而最为典型的就是税收减免,其也被视为最为重要和有效的促进方式。但从本质上来说,税收减免就是通过免除捐赠者的部分或全部税收进而促进其开展捐赠,本质上即是通过利已实现利他。而如果说慈善捐赠是捐赠财产,那么志愿服务就是捐赠时间。在此意义上,当慈善法可以通过采取税收减免的方式促进慈善捐赠,那么同样可以通过记录下志愿服务的情况,表彰甚至奖励部分优秀志愿者,进而实现促进志愿服务的开展。
第二,志愿服务虽然主要提供时间,但也需要通过监管方式予以规范。如果说慈善捐赠存在着使用的合理性问题,那么志愿服务也同样存在着开展的合理性问题,毕竟从“时间就是金钱”的角度来说,志愿者提供的时间也是某种资源,在时间这种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志愿服务也就同样存在合理性问题,其应当优先为那些最有需要的受助人提供服务,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志愿服务时间使用的合理性。而除了合理性问题之外,志愿服务还存在着开展的合法性问题,政府部门需要防止某些个人和组织在名义上通过组织开展志愿服务,进而在实质上为个人牟取利益等行为的发生。而要确保志愿服务开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就需要及时掌握志愿服务活动及其开展的信息,而建立完善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无疑是重要监管手段之一。
当我们认识到开展志愿服务记录的理由和逻辑,再来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之相关规定,即可以发现其在如下两大方面仍然有待完善。
第一,从志愿服务的促进方面来说,《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在考录、招聘和奖励方面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予以倾斜。而在相关政策日趋完善的背景下,作为衡量标准的志愿服务记录将越发凸显其重要性。但根据办法的规定,志愿服务记录的主体是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记录,随之而来的疑问是,志愿服务组织能否忠实地予以记录,进而避免在志愿服务记录上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而这也同时涉及如何完善对志愿服务及其相关组织的监管。
第二,从志愿服务的监管方面来说,办法也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记录证明的抽查制度,并对重点抽查的内容予以了规定。但问题在于,仅仅采取抽查的方式无法实现全面覆盖,加之各级民政部门的志愿服务监管力量非常薄弱,其抽查的范围也就可能非常有限。在此背景下,办法应当考虑引入更多的社会监督,借用社会力量来发现志愿服务及其记录中的问题。而社会监督的前提和条件则在于,对于志愿服务记录应当予以公开,亦即在保护志愿者隐私的前提下,将记录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向全体公众公开,进而接受全体公众的监督。而对于公开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必要在将来的完善中予以明确规定。
当然,除以上两方面问题外,诸如志愿服务记录在内容上偏重于时间,是否会造成忽视志愿服务效果等问题也同样值得注意。但我们相信,随着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最终出台的办法将不仅在规范层面上明显地补足原有志愿服务的立法,也将在实践层面有效推动将来志愿服务的开展。
(作者系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