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编造传播谣言者就该执法必严

据报道,2019年12月30日,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对被告人赵明伟、尤泽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一审宣判。两人恶意编造传播在毕节、凯里等地性侵幼儿的虚假信息,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以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明伟有期徒刑6年;判处尤泽燚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该事件在当时确实成为焦点话题,引发了大量讨论以及对毕节、凯里当地有关部门的猛烈抨击,并极大地降低了当地公众的安全感,让当地陷入巨大的舆论漩涡中,耗费大量成本来核实和辟谣。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手机、电脑的普及,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离不开的工具。但在人们深度依赖的同时,一些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蛊惑人心的谣言也通过互联网大肆传播。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的特性,网络谣言的杀伤力通常超出预料。就以儿童遭性侵来说,性侵和儿童本来就属于人们关注的议题,两者结合在一起,再添加一些离奇的情节,无疑会引发高度关注,给当事人和事发地蒙上阴影,甚至引发社会秩序混乱和群体性恐慌。

为打击此类造谣传谣者,刑法修正案(九)将其列入打击范畴,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说明的是,不仅造谣传谣者需负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的,都可能触犯刑法。

理当认识到,网络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必要工具。这决定了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网络的特点,决定了通过网络造谣传谣的危害后果不可控制,也决定了必须对造谣传谣者严肃处理。此次,两名行为人获重刑,无疑能够产生警示作用,进而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少些耸人听闻的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