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了制度空间。
《实施细则》主要落实了两方面对外开放举措:一是放宽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第三条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二是落实了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规定。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监管规则。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在中国申请人的资格管理方面,明确了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条件和管理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