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弃婴儿情节严重的 构成遗弃罪

崔建坤

 

2019211日,因早产,刚呱呱坠地的双胞胎兄弟小宝、大宝,经医院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这给本不富裕的家人当头一棒,每天上万元的治疗费用,严重刺激两兄弟家人的神经。一家人几经商议,感到无力救治两个婴儿,遂决定带婴儿出院放弃治疗。2019215日晚11时许,婴儿的父亲和爷爷给孩子办完出院手续,准备带其回家,在走到距离医院一公里附近的盐河桥底时,两人认为,将婴儿带回家养不活,不如将二人放在轿车旁,若遇到条件好的车主,还能救孩子一命。于是,两人将孩子包好,弃置在一辆轿车旁。20192167时许,两名婴儿被环卫工人发现并报警,发现大宝已死亡。随后,公安机关通过婴儿手腕上扣的病人信息将婴儿的父亲和爷爷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定,婴儿的父亲和爷爷的弃置行为均构成遗弃罪,依法对其进行判决。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本案中,两个婴儿由于早产,多器官发育不全,存在生命危险。家属因贫困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而带婴儿出院,即使按照家属原来的打算,带回家之后,丧失了良好的医疗救治,两个婴儿在家也极不易存活。因此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可不认定为情节恶劣,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遗弃行为发生在严寒的冬天,被遗弃的是刚出生还未满一周的婴儿。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其遗弃行为极有可能使得婴儿因低温而死亡,而两名被告人放任该结果发生。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被告人作为两名婴儿的长辈对其具有抚养义务。被告人将尚有生命体征的婴儿弃置不顾,结果导致一名婴儿因低温而死亡,而并非因为疾病死亡,属于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对于刑法第261条中的情节恶劣,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或者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或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等。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寒天将亲生婴儿弃置不顾,导致一名婴儿受冻死亡,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即使如被告人所言,带回家后也养不活,但至少在婴儿存活期间,能获得亲人的温暖照顾。这与亲情、道德也相符合,不能认为既然难以存活就可以弃之不顾。但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被告人的行为看,两人在遗弃婴儿时,用被子将小孩包裹,并商量寻找了一辆认为是较高档的车门旁放下,希望车主开车时能发现婴儿并带回抚养。综合其行为,并不是想让婴儿就此死去。因此,从主客观相一致角度看,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