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之思考

特约撰稿 孙宏涛 曹宏嘉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1227日。笔者通读全文后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仍存在部分有待完善与明确之处。

 

突出保险资管本质

保险姓保的监管态度意在将保险回归到风险保障的核心作用上,保险资管回归资产管理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要求。保险资产管理虽然借助于保险资金,有其独特的规模效益和投资需求,但本质仍然是资产管理的一种。

保险资金管理的主体应为专业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将保险资金的负债端与资产端分离运作,才更能有效发挥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同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保险资金的管理更规范,其有利于保险资金的稳定偿付。在保险资金管理过程中,要突出保险资金长期价值投资的偏好。保险资管的大部分资金是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该部分资金本身对于投资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因此,在投资过程中要避免投机性。之前发生的因保险资金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导致的金融市场动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因此,倡导保险资管回归本源,坚持专业机构管理,着重监管长期价值投资是保险资管监管的应有之义。

 

推动保险资管业务多元化

目前我国保险资管市场中,保险资金无疑是占据主导位置的。虽然这一市场结构对于保险资管行业来说属于正常状态,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可以预见的是保险资管行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在市场化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自然会成为资产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标。因此,为了提升我国保险资管行业整体的竞争力,在监管层面应放松保险资管资金的来源,鼓励拓展第三方市场。

此外,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推动保险资管的国际化,也是保险资管的必然趋势。扩大国际化市场份额,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因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带来的投资收益缩水,其更有利于拓展保险资管投资的国际业务;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资管行业整体的管理水平,使其在与国际竞争中,学习先进经验,改善管理模式。

 

保障保险资管模式的转型

传统保险资管业务一般以委托管理为核心,但由于受托方对于管理的资产自主性不大,保险资管公司往往难以自由进行资产投资。从国际发展大趋势来看,通过构建信托关系完善保险资管模式的做法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20145月,信诚人寿和中信信托推出了我国首单保险信托服务,随后友邦中国、中意人寿、交银康联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启保险金信托模式。它通过构建信托法律关系将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使得保险资管公司对于投资拥有更多自主权,其也成了保险资管的发展新方向。但在保险资管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法律监管必须紧跟其后,以为其保驾护航。尤其是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的条件等前置性条件必须予以明确,防止在转变过程中保险资管行业出现较大风险。

同时,保险资管公司的组织架构也是影响保险资管模式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我国目前保险资管机构通常股权结构单一,多数由一家保险公司控股。这种组织架构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业务创新活力。因此,监管上应该对保险资管公司引入战略合作者的通道予以放松,推动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激发保险资管的潜力。

(作者分别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