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等五部门:农村学校食堂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日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管理,扎实做好贫困地区学生的营养改善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要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确定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要强化政府统筹作用,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试点工作所需经费、设施和人员等,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要充分发挥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要大力推进食堂供餐,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完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餐用具配备标准,严格食堂选址及建设要求,合理规划食堂功能分区,规范各加工操作场所设置,明确餐用具种类、数量、质量等,满足餐饮服务许可要求。要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比例。并且,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通知》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监督考核、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确保受益学生人数准确无误,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虚报冒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