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擅用“永和豆浆”字样永和公司起诉获赔3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认为某餐馆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头招牌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及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逸香缘饭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逸香缘饭店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原告永和公司诉称,永和公司发现逸香缘饭店未经其合法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永和豆浆餐馆(以下简称涉案餐馆)的门头招牌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永和豆浆这一显著文字部分,并且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网站美团可以查询到逸香缘饭店相关信息,商户名称为永和豆浆,容易使消费者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侵害了永和公司的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逸香缘饭店在其门头和餐具等处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在餐具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稻草人头像,系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逸香缘饭店上述行为侵害了永和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永和公司据此请求逸香缘饭店停止在涉案餐馆门头招牌、餐具上停止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和稻草人头像,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三快公司是否应当就此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鉴于永和公司仅对三快公司提出下线涉案商家的诉讼请求,而三快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经将涉案商家下线,故法院不再对此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