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保护民企知识产权之建议
□李华
当前,民企知识产权保护有不少新问题、新难题亟待解决,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大有可为。完善民企知识产权保护检察监督,是检察职能创新的众多突破点之一。笔者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其一,建立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公检法机关要加强与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形成统一认识。要构建“两法衔接”真正桥梁:网上信息共享平台,使检察机关不仅能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且能掌握信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其二,建立被害人所在地司法管辖制度。要探索建立被害人所在地司法管辖制度。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跨区、市、省等较为常见,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权,从而更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公民合法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同时,管辖制度的设置,必须全面权衡,既要考虑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又要考虑到便于被害方维护合法权利。管辖不能成为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制度漏洞,更不能成为被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制度障碍。法律未进行修订前,可以充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解决有关问题。要探索建立科技园区(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比如,目前,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形成“五园一岛”格局,包括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广州民营科技园、南沙资讯科技园和国际生物岛,在行政管理上均实行属地管理。但随着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电子技术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展,其对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三,建立知识产权刑事研究中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专业性强,加之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对法律适用有时存在认识分歧等,致使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搭建一个决策层、法学界、司法界和企业间的联络平台,通过经常举办论坛、专题调研、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和咨询、加强对外交流、高新企业员工普法等多种方式,形成良性互动,既为决策层和理论界提供一手素材,又为司法实践和企业界提供具体指导。
其四,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沟通制度。鉴于被侵犯的品牌相对比较集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与权利人公司进行有效交流、沟通、探讨、促进的良性机制,共谋良策。一方面与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合作和辖区内高新或优质品牌企业建立联系,筹建“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对辖区内的权利人走访、摸底,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另一方面形成与权利人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绿色通道和稳固平台,必要时,邀请权利人参加相关知识产权培训,提升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培养其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其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宣教机制。积极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发展知识产权文化,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舆论宣传,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组织宣传小组,针对企业具体需求,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收集、固定证据及应对侵权的能力。同时,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维权成果。
其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充实、细化相关类罪罪名,进一步扩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范围。比如,明确规定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也构成假冒商标罪,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将商标法明确规定而现行刑法未予以确认的商标侵权行为一并规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模式。同时,细化类罪罪名,将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七类犯罪各自规定为一个具体罪名。例如,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不同犯罪目的及犯罪手段,设置窃取商业秘密罪、泄露商业秘密罪、侵占商业秘密罪等。其次,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检察院与法院两机关应尽量就刑法规定不明确问题,特别是定罪量刑金额标准、危害程度、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系湖北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