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界研讨专家辅助人制度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召开专家辅助人制度专题学术研讨会,以完善并推动落实专家辅助人制度。

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吴高庆教授在研讨会上指出,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对于认定司法案件事实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鉴定意见错误极可能导致裁判错误。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对抗错误的鉴定意见,保证鉴定意见的正确适用,从而保障司法案件的公正裁判。专家辅助人制度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因此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深入研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博士生导师刘良教授在作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与状况的主题报告时,通过熊军死亡案”“陆文珍案”“念斌伤残赔偿案”“萍乡新生儿死亡案等一系列要案,提出了其在办案过程中的困惑,认为目前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专家辅助人的门槛不清、标准不明,导致人员组成良莠不分、鱼龙混杂;专家辅助人出庭所提供的意见法律地位不明,导致其意见经常被忽视;没有相关的措施保障专家辅助人能够在庭前获取足够的卷宗信息。针对以上现实困境,专家辅助人应有一定的门槛,要做到”“”“,即具有该学科专门的知识,要特别;是业内公认的大,人格人品最重要。刘良还专门对专家辅助人的出庭质证相关技巧进行了细致的讲解。

浙江省天平鉴定辅助技术研究院院长华潭跃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主题报告中重点讲解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民事诉讼案件、平息医闹纠纷案件、诉前和交通事故处理等案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认为原因主要归结为专家辅助人自身、法官、公诉人、律师、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体制,导致专家辅助人容易被排斥在法庭之外。要进一步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必须在法律上加以完善和保证,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规定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效力,规范专家辅助人的选任条件,建立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机构(包括专业队伍)。

江西大学法医系教授龚志强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起源、确立、完善、目的、法律效力、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着重阐释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法律效力和专家辅助人的工作内容。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通过具体案件详细讲解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权利、义务和作用。

与会人员就专家辅助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作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尚存在的一些缺陷及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处长陈增宝指出,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法定的,是伴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证据理念的重大转型制定的新制度,其作用值得肯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核心是平衡控辩及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力量,对抗鉴定意见,促进司法公正;证据的可靠性问题解决了,事实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自2013年民诉法、刑诉法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后,浙江省高院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今后将不断完善,将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地纳入程序规制范围,促进司法更加公正、高效。

吴高庆在研讨会总结时指出,此次会议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剖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对推动落实专家辅助人制度必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