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与百度“屏蔽网络广告”案件审结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洪嘉君)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令百度中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9.5万元。

  优酷公司诉称,其为了推广优酷视频手机应用软件(下称优酷视频App),对手机浏览器播放优酷网视频的时长进行了限制,观看完整视频需下载优酷视频App;而通过优酷视频App观看免费视频时,需观看视频片头广告后才能看到完整视频内容。优酷公司发现,用户在使用百度中国公司开发的手机应用软件袋鼠遥控访问优酷网时,可投屏观看优酷网上限制观看时长的完整视频内容,而无需下载优酷视频App,亦无需观看片头广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本质上系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即互联网专条2款第4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据悉,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后,百度中国公司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