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条例》除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食品虚假宣传、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监管等食品领域重点问题做了相应管理处罚规定外,还首次确立了“双罚制”。
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解读时表示,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细化并严格落实新《食品安全法》;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领域依然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重点细化过程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夯实企业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治理食品虚假宣传,《条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补充了以下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针对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为细化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学校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管理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条例》主要补充了以下内容: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止一些食品生产者对本应实行特殊严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义生产,逃避法定义务。加强生产环节的把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首次确立了“双罚制”,也就是除处罚违法企业外,还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罚款处罚,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罚款。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