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儿子 前夫反悔诉撤销未获支持
本报讯(见习记者陈和秋)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可以反悔撤销吗?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离婚时双方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前夫杨先生因无居住条件要求撤销赠与,最终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为保障双方子女的权益而作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撤销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
据了解,2011年8月17日,杨先生与王女士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昌平区的某两居室,以及位于海淀区的某房产,在离婚之后归儿子小杨所有,待昌平区房屋取得房产证,双方在偿还完海淀区房屋银行债务之后,分别将两套房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双方离婚后,杨先生反悔,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先生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杨先生后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杨先生诉称,自己与王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以及对小杨的房屋赠与是有条件的,即自己与王女士对两套房屋均有权居住使用,但小杨及王女士允许小杨的继父,及其所生子女在海淀区房内居住,对自己的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并且目前自己生活困难、无处居住,而涉案房屋至今未过户登记到儿子名下,要求撤销对儿子的赠与。
被告王女士和小杨辩称,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且王女士同意离婚的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把房屋赠与给儿子,该赠与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杨先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对儿子的房屋赠与条件是否遭到破坏,该赠与是否属于道德赠与。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杨先生与王女士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所签,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中约定涉案两套房屋归儿子小杨所有,并非普通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事项,与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属于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不能达成离婚合意。所以,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撤销赠与不符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本意,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为保障双方子女的权益而作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
并且,小杨继父及其子女居住使用海淀区房屋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小杨作为受赠人具有严重侵害杨先生,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而杨先生提出的生活困难、无处居住,不属于有权撤销赠与的合法事由,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要求撤销赠与,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要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列举清单,分别进行分割,做到好聚好散;二是对于离婚协议中所附条件或履行期限明确约定,避免一方事后反悔;三是离婚后尽快办理房屋、车辆等财产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擅自处分导致财产追回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