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校外培训 政府责无旁贷

当前校外培训机构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不少混乱之处。有的培训机构手续不全、没有经过审批就成立以及培训合同内暗藏免责“霸王条款”、培训机构之间相互“转包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等问题不断出现,通过“转包”的形式进行诈骗的事情也层出不穷。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缺位,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没有明确的制度和法规,导致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的混乱;二是培训行业入行没有一定的标准,很多培训机构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可供政府作为监管的依据。


笔者认为,第一,应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培训合同监管机制。当遇到纠纷,消费者去找教育、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的时候,有关部门以“不在管理范围”为借口进行责任推卸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正是因为有关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划分过于模糊而导致的。因此,必须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各个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针对教育培训市场出现的“转包合同”“阴阳合同”以及暗藏于合同“霸王条款”等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可出台教育培训机构的合同范本、统一制定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并引入保护消费者的强制性条款。完善培训合同的监管机制,不仅要对培训机构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合同还应要求培训机构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有关部门可联合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以明文的形式严禁教育培训机构擅自更改培训协议或者合同,并规定培训机构之间或者与其他机构之间的“转包”行为不仅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还应取得消费者的同意。

第二,细化校外培训行业的准入标准,抵制和严惩无证办学。当前,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仍然过于宽泛,校外培训市场准入门槛较低,难以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有效约束,这也是造成培训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因此,为培训机构设置更加合理、细致的准入门槛,能够更好地规范培训机构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联合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高标准的准入门槛,形成明确具体的行业标准,并严格执行。对没有营业执照,未经审批又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要予以取缔;对无办学许可但符合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引导其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于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培训机构要及时整顿,要求培训机构按照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坚决抵制无证办学行为、超范围办学行为,加大对教育培训机构无证办学、超范围办学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第三,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实行对培训机构的年检年报制度。行政指导是以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要求有关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活动。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当重视行政指导的运用,引导家长正确看待课后补习的合理需求,帮助其建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教育选择理念。同时,实行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年报工作,将年检结果在报刊、网络上予以公示。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可通过学校、老师的途径向家长发布校外培训年检结果,引导家长正确地选择培训教育机构,避免上当受骗事情的发生。

面对校外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仅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显然不够,还需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和引导,以此促进校外培训市场的良性发展。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启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