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时期 环境资源之法制保护

“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在去年5月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如是指出。


的确,在经历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阶段后,保护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自中央到地方各部门的共识。

转型阶段,“我们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实际上,自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首次提出生态文明概念,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再到2018年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监管执法尺度之严、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资源法也在生态文明观的指导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统领下得到了深入、全面的发展。本期,我们关注生态文明建设时期,越来越完善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是如何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相关报道详见02、03版

策划人:任文岱 执行人:赵春艳 李卓谦 任文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