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子波动阅读”培训可能触犯的法规
□特约撰稿 高通 宋星衡
据《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报道,近日,因一段“快速读书”的视频,“量子波动阅读”突然“走红”网络。据媒体报道,全国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教育培训机构打着“量子波动阅读”的旗号进行培训,并收取不菲的培训费用。2019年10月23日下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该局根据媒体报道反映的“量子波动速读”培训机构乱象,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发现深圳市的一家培训机构沐忆学堂因为在小宣传页、宣传册等材料和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内容涉嫌违法,该局依法对其发出询问通知书,并持续立案调查。培训机构的这种行为,正是利用了现代家长不断加重的教育焦虑感。一些家长在“望子成龙”的焦虑心态下,失去了冷静判断能力,给孩子报名参加“量子阅读”培训,既浪费了金钱,又付出了宝贵时间和精力成本。培训机构这种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还可能触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规范。
首先,培训机构上述行为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是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参考。但有的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虚假宣传是国际条约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世界各国也大都通过立法方式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禁止。而大部分相关培训机构对于“量子波动阅读”的宣传内容,明显属于虚假宣传,即实际上接受了相关的培训并不能达到宣传中所描述的短时间大量阅读的效果,而量子技术本身也并不能对孩子的阅读技巧有所帮助。同时,这种虚假宣传也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这一点从各种视频中正在接受培训的孩子数量上就能看出,确实有大量家长在看到相关宣传之后进行了报名。可以认定培训机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因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培训机构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并处以罚金。
其次,培训机构这种行为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时的赔偿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6年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定义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包括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同时,它还认定只要经营者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陷入被欺诈的境地,都属于欺诈行为。根据媒体报道,有关培训机构通过微博上疯传的快速阅读视频及培训机构的各种宣传视频及手册,都是以虚假的快速阅读表象来误导消费者进行报名的。其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欺诈行为,被欺骗的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机构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追回自己的损失。但如果消费者明知存在虚假宣传而仍然购买,则并不符合欺诈行为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欺诈。依据该法第56条的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当然,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行为虽涉欺诈,但其程度并不足以达到刑法所规定诈骗犯罪的程度,仍属于民事纠纷或者行政惩罚的范畴之中。
(作者分别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