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保监会印发融资担保监管补充规定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下称《补充规定》)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体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
《补充规定》要求,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排查,对实质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严格实行牌照管理,将依据《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纳入融资担保监管。“对本规定印发后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于2020年6月前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为准,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该规定印发前发生的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对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但达标时限应不晚于2020年末。在该规定印发后不再新增住房置业担保业务,仍有存量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可以不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担保责任,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按照《补充规定》,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向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其对相关业务的监管。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应当妥善结清;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