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一举报人状告行政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胜诉
本报讯(记者马震坤) 收到当事人的举报材料后,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日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甘肃省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判令及时对举报人的投诉依法受理,重新作出处理。
2017年10月17日,兰州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何某在该房屋内注册开办经营了“南河桥诗歌民谣驿站酒吧”,2019年1月12日,双方又续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兰州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征得使用人何某同意的前提下,在出入该房屋所在的小区唯一通道处设立了封闭式门禁,切断了通往“南河桥诗歌民谣驿站酒吧”的通道,致使酒吧被迫停业。随后,兰州同泰物业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何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10月11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兰州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征得何某的同意,在进入酒吧的唯一通道处安装了门禁,严重影响了酒吧的正常经营,致使酒吧停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支持了兰州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
在这期间,何某对兰州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些行为向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投诉,要求该局对物业公司单方面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4192号华峰大厦小区门口设立封闭式门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月4日,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兰州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6月11日电话告知何某对兰州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举报不予受理。对此结果,何某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受理自己的投诉,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答复他本人。
案件审理中,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接到何某的投诉后,他们以信访的方式对投诉进行了处理,作出了不予答复的结果,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且兰州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与何某的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何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经过审理,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业属地管理推进重心下移的实施意见》(兰政法[2014]162号)第5条第(一)项物业主管部门职责:市房产局职责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信访、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等。庭审中,法庭调查查明,城关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兰州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依据《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何某的投诉后,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何某的举报材料后,以信访案件的方式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8月16日作出判决,要求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将何某的投诉按照《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宣判后,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9月29日,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并无不当为由,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