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无效

答疑律师:程文华

 

卢先生咨询:我于1年前来到某家汽车4S店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书中载明我的工作岗位为:售后服务。但在两周前,4S店经理却突然找到我说,因为缺少市场销售人员,要调我去做市场销售工作,我认为自己不适合市场销售工作,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经理并未理会,于第二天便向我发出书面通知,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为:市场销售。

 

问: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吗?

答复: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变更劳动合同亦应如此。

在劳动合同的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导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从中可以看出,即使变更劳动合同,也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家汽车4S店在未经卢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以通知书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与法律精神相悖,是不足取的。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构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但从卢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这家4S店并未发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也未与卢先生协商一致,便单方变更与卢先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无效的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