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欲反悔 法院认定反悔无效
□特约撰稿 李金龙
案情回顾:
金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4年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位于城区某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金某某所有。金某某诉称,双方自签订离婚协议后于60天之内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姓名,并办理产权登记。此外,协议还约定,自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王某须搬出现住房。现双方已登记离婚,但王某以各种理由不搬出涉案住房,还带着他的朋友、亲属等来此房屋内居住,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从诉争房屋搬出。
王某辩称,金某某是通过偷梁换柱、欺骗的手段骗取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申请变更或撤销。诉争房屋是被告王某出资购买的,双方 2010年已经分居,被告也不可能再将房屋给金某某。被告认为离婚协议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金某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书》属合法有效,对金某某、王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金某某所有并居住,而且还约定王某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后搬出,故现金某某要求王某搬出之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王某认为《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系金某某采用欺诈方式骗其签订的,而且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其有权变更或撤销之相关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定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