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黑救护”要依法打击,更要疏堵结合
对于“黑救护”治理,医生、律师和法律学者一致认为,除了依法打击“黑救护”违法和犯罪,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公立急救运输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探索多种途径增加医疗运输服务供给,满足患者对医疗急救和医疗运输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由“黑救护”导致的事故频频进入公众视线,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引发学界、业界的深入反思。
对于“黑救护”治理,医生、律师和法律学者一致认为,除了依法打击“黑救护”的违法和犯罪,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公立急救运输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探索多种途径增加医疗运输服务供给,满足患者对医疗急救和医疗运输的迫切需求。
“黑救护”违法需分类对待
谈起“黑救护”,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德福无奈地摇了摇头。
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之前,姜德福做过10多年的外科医生,见过形形色色的“黑救护”。姜德福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对于这个群体应该分类对待。
他指出,“无证紧急运送”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客运,另一种简称“黑救护”,是主要提供医疗服务的运输,不能笼统地认为所有运输病患的车辆都存在医疗行为,应该加以区别。“有些时候,病人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到医院治疗,可是正规的救护车无法及时到达,这时候病人必须选择车辆运送自己去医院。还有些病人需要从二级医院转到三级医院就诊,但是医院没有救护车可以运输,病人需要自己找一辆车进行转院,这些情况就应该认定这些车辆是在进行客运行为。如果一个病人病得很重,要去医院或者转院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医疗设备救护、需要医疗人员陪护、需要使用药品、器械等救治,那么应当纳入医疗行为管理了。”
姜德福指出,针对如何鉴别普通运送和“黑救护”,目前法律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标准,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鉴别。
首先要看车辆的使用性质,是临时性运输,还是以此为生计长期经营。其次要看车辆对外宣传是否是急救车,车辆涂装是否伪装成了急救车。要看车辆是否真的配备了必要的医疗设备,比如氧气、输液设备、气管插管、除颤器等;要看车辆的收费标准是参照市场普通客运收费,还是存在很高的溢价。
“如果认定‘黑救护’是医疗行为,而相关人员、车辆没有合法资质,特别是随车的救护人员没有执业医师证、护士证,那么就涉及非法行医了。”
姜德福告诉记者,对于非法行医的治理,行政上主要是由卫生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取缔和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危害的还可能涉及非法行医刑事犯罪。
姜德福谈道,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黑救护”还很可能要用到药品和医疗器械。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药品、医疗器械都要获得经营许可证,即使“黑救护”使用的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来自正规厂家、在有效期内,未经许可的销售使用也是违法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使用的是假药,则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或销售假冒医疗器械罪。
应引导“黑救护”
向合法化转型
对于“黑救护”的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黑救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当前急救资源配置不足的问题,但由于其设备简陋且人员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服务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可能会在途中发生二次伤害,进而酿成严重后果,应由公安、卫生、食药监、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严格执法,对“黑救护”进行打击和整顿,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刘炫麟谈道,随着全国范围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多部门联手打击“黑救护”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成效必然会显现,但仅仅依靠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黑救护”的问题,应该探索多种途径来为患者提供急救和转运的服务,疏堵结合才是良方。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兴艳也认为,全国各地层出不穷的“黑救护”说明了市场需求的迫切,但是“黑救护”在运输过程中承担什么责任很难说清,关于这个领域的立法总体来说相对滞后,需要立法跟进,规范管理。
“医疗运输和医疗急救是有很大市场需求的,但正规医疗的急救运输能力有限,应当在依法打击‘黑救护’的同时,引导‘黑救护’和转诊运输向合法化迈进,要求运营人员合法经营和持证上岗。”姜德福谈道。
他建议,可以将从事医疗急救、医疗运输的机构注册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他们自主定价权,可以为客户开正规的发票。
“适当允许医疗急救与医疗运输的市场化,一方面可以填补市场需求的空白,另一方面对于需求方大大增加了安全系数和抢救成活率。”姜德福律师认为,规范的市场运作可能是一个各方都能获益的改进方向。
在管理方面,他认为要细化对从业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对于医疗急救、医疗运输,分别使用什么样的车辆、配备什么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随车医护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资质,都应该进行审核和管理。
治理“黑救护”
同时也应管好公立急救
一位在职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整治“黑救护”的同时,公立急救在管理和运营上出现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
“从数量上讲,现有的公立急救资源对于患者需求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从质量上讲,不同地区的急救调度模式不尽相同,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也有待提高。”
他谈道,大城市一般都会建立统一的120救护中心,救护车隶属于120救护中心统一调度。而一些小城市,救护车属于医院的急救中心。在调度等方面,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城市,或多或少都存在管理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
“管理效率低下的背后,可能还有更深层的原因。救护车将病人送往哪个医院,有时候并不是遵循就近原则,其中或许会掺杂着利益纠葛。”
他指出,打击“黑救护”的重担应该主要落在公安机关的肩上,“黑急救”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打击。而公立急救存在的问题,则应该由卫生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提高公立急救管理和服务水平,应当建立制度化的保障机制,防止公立急救在利益诱惑下变成“黑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