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保管需谨慎 索要凭证防纠纷

有些人因为不方便保管自己金银细软、重要证件,将这些物件交给了自己的亲属或朋友保管,然而需要使用的时候却无法拿回,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近日,记者采访了审理保管合同案件的法官,为大家详解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构成要件。

 

自己能使用算不算“保管”?

原告刘老太与王某婚后育有五个子女,1999年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刘老太称其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墓地将王某安葬,当时由其三儿子小王保管了相关的墓地证材料。可是,刘老太称:小王和儿媳经常以丈夫的安葬材料在他们手中威胁刘老太百年后不得与丈夫合葬,故刘老太以保管合同为案由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小王返还其父亲的墓地材料,并将墓地证上的名字变更为刘老太。

小王称自己花钱为老父亲买了墓地,时隔20年没想到竟然被自己的母亲起诉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小王说墓地所在的那块地听说要拆迁,他猜测肯定是大哥打着母亲的旗号来索要这份利益了。家庭矛盾突然升级为法律纠纷,小王也很是痛苦。小王为证明墓地是自己购买向法院提交了其父亲的安葬证书、骨灰安放租赁合同及缴纳费用的收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王达成了保管的合意,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刘老太的起诉。

本案主审法官刘斐洁告诉记者,刘老太起诉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当时购买墓地是其与五个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其与墓地埋葬的主人是夫妻关系,故自己享有对墓地的所有权,所以应该持有墓地证件,墓地证上名字也应该是其名字。但本案的争议系墓地证件的合法所有者,民事权利能力自自然人死亡而终止,墓地只是对死者的埋葬地点,已经去世的人不能对墓地享有权利,死者的遗孀基于夫妻关系更不能对墓地享有权利。

刘斐洁说,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交付保管的行为,保管合同不成立。

本案中刘老太以保管合同为案由提起诉讼,刘老太没有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墓地是其购买,并将其交与小王保管并返还的证据。小王提供了购买墓地收据等材料,墓地证件上的登记人名字是小王,可以证明在小王和公墓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本案即便刘老太不以保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因其对墓地不享有权利,其也无权要求小王返还相关证件。

 

代办代持银行卡算不算“保管”?

在委托亲属,甚至直系亲属保管钱财后,能否索要回来呢?两个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件可以让人更能明白法律上“保管”的含义。

张奶奶在与其儿子和孙子一起生活期间,由其孙子代为办理了银行卡,并向银行卡里存入现金30万元,后张奶奶发现卡里金额为0元,故要求返还该30万元,理由是该30万元是交给孙子和儿子代为保管的。

孙子称其父亲、叔叔与张奶奶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张奶奶由其父亲赡养,张奶奶的一切积蓄归其父亲所有,并且奶奶存的钱也是父亲给的,取出来也是用于奶奶的生活起居。

该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孙子代奶奶开卡存钱的行为不构成保管法律关系,且张奶奶并未举证证明其与孙子之间达成保管合意,故驳回起诉。

刘斐洁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中银行储蓄卡并不是保管合同。张奶奶诉称口头让孙子保管银行卡,但庭上并没有提交任何录音或者字条等书面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孙子取卡里的资金也的确是使用在张奶奶身上,这种赡养行为也不能定性为保管。张奶奶与孙子之间是没有任何关于法律上“保管”的合同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张奶奶的诉求。

 

打欠条算不算“保管合同”?

张大爷和李大妈曾是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婚姻存续期间,张大爷将其儿子给的20万元交由李大妈保管,后来李大妈擅自把这20万元给了自己女儿。

张大爷提交由李大妈签字认可的欠条,载明了张大爷将20万元现金托给李大妈保管,现张大爷患重病,李大妈于十日内返还该20万元。

庭审中,李大妈称该欠条是受人胁迫书写签字的,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双方关于该20万元系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李大妈应归还该钱款。

刘斐洁说,在该案件中,张大爷提交的“欠条”中明确有“保管”的字样,实际上张大爷与李大妈之间形成了保管的合同关系。保管合同的特殊性就在于保管人所保管的东西即使产出了孳息也要返还给原物所有人。

 

法官提醒委托保管谨记要凭证

“保管合同以无偿同为原则,以有偿合同为例外。保管合同作为社会成员间相互帮助或者服务的一种形式,原则上是无偿的,只有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有特别规定时,保管合同才为有偿合同。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刘斐洁告诉记者。

刘斐洁说,实际诉讼案件中保管合同主要争议点在于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保管法律关系,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保管合意至关重要。保管合同须有保管物占有的转移,但不涉及保管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当事人订立保管合同,其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不是获取保管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生活中常见的保管法律关系还有,顾客与宾馆的寄存行李、超市顾客寄存物品等。寄存者将物品交付给保管者,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无权使用或者处分保管物。

最后,法官提示公众,寄存者应该向保管人索要保管凭证、如果保管物有瑕疵应及时告知保管人,否则因未告知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保管物返还是包括原物和孳息的,有偿保管双方无约定时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保管费。同时保管人要注意,妥善保管物品,不得使用保管物,不得将物品转让第三人,在保管期限未到期前不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