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诉权遇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读《看得见的正义》有感
□特约撰稿 李赫
陈瑞华的《看得见的正义》一书是一本围绕程序法法律格言展开的法律随笔集。它通过对案例、故事、论断的解读,或“娓娓道来”,或“条分缕析”,或“旁征博引”,讲述了一些道理、分析了一些理念。其中,该书第26篇文章,以沈家本主持制定的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草案时说的一句话为标题而展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作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完备与否,不仅关乎“公共安全”“法律安全”是否使“良民罹其害”,更关乎实践中的具体法律适用。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学界有观点认为,它正式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定了一系列详备的规定,但立法者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问题出于谨慎的态度,未作相关规定,实属遗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指出,“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据2017年12月24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中也指出,“被告人上诉率为3.6%。”尽管上诉率低,但不能忽略的是,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仍有被告人出于各种目的提起上诉。
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罚,即愿意接受处罚的,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即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如果说“从宽”是结果,那么“认罪”和“认罚”则属于前提性条件,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此时是否还满足认罪认罚的前提性条件呢?目前,学界尚有争议。
笔者认为,参考陈瑞华在《看得见的正义》的中观点,应当使“刑事诉讼律”完备,对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被追诉上诉的情况加以明确规定:一是无因上诉制度没必要改变。因为即使有有因上诉制度,被追诉人依然可以“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根本无法探究其真实上诉目的,所以跟上诉制度并无太大关系。二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应精准量刑建议。因为被追诉人对量刑优惠的期望较高,当判决之后发现并没有达到期望值,从而上诉,因此检察院应当精准量刑建议。三是通过二审不开庭审理来保证效率。对无理上诉的部分被告人,上诉会远离最开始追求效率的初衷,可以通过二审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从而节省二审司法资源。四是将刑事诉讼法第264条修改为“剩余刑期在一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样可以避免被告人利用本法条出于“技术性上诉”目的,为“留所服刑”而提出上诉,因此应将本法条规定的时间继续缩短,以减少这种“技术性上诉”。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阳光与法治信访工作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本文指导老师为华东政法大学阳光与法治信访工作研究中心秘书长虞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