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犯罪的防治路径
未成年人易涉新型毒品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猎奇心理、易受群体性影响。治理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犯罪,应坚持多元化协同思维,发挥执法的惩罚与预防作用,增强个体认知意识,形成温暖家庭氛围,营造健康校园文化
□和亚娟
近年来,名曰“邮票”(主要成分是麦角乙二胺)、“开心水”(主要成分是γ-羟丁酸)、“跳跳糖”(主要成分是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浴盐”(主要成分是氯胺酮)等各种新型毒品在未成年人世界泛滥成灾。这些新型毒品具有较强的易制取性、强毒性、伪装性,它的滥用使得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形势更严峻。
根据2016年国家药物滥用监测年度报告情况,合成毒品是新发生药物滥用人群的主要滥用种类,共151854例,占药物滥用人群的86.8%,其中25岁及以下人群占64.5%,且青少年是合成毒品的高危人群。根据《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2017年我国吸毒人数255.3万人,其中未成年人1.5万人,占0.6%。这些报告显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吸毒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新型合成毒品滥用仍居首位,毒品滥用种类更多元化。
青少年滥用合成毒品主要是为“追求刺激”“满足好奇”。首先,他们身心未发育成熟,涉世不深,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容易受到新型毒品诱惑。其次,未成年人集聚的群体性容易受到同学影响,不良同伴是吸食毒品的罪魁祸首。最后,来自我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6-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家庭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良因素,其中留守家庭、流动式家庭及婚姻状况改变的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高危地带。
另外,我国法律体系对于毒品犯罪的规制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毒品内涵的界定较空洞,导致法律的模糊性与滞后性。例如我国刑法第357条将毒品的认定标准交给其他管理性规范。该条通过列举加概括式规定了毒品的范围,而概括的内容是空白的,进一步授权给了“国家规定”来确定毒品的管制范围。通过查找相应的国家规定,其中作为毒品规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但其第2条的内容与刑法第357条的内容一模一样,这就相当于二次授权,但是这种授权导致刑法对于毒品的认定标准更加开放性。然而毒品类型却不断升级换代,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无法有效调整新型毒品。
犯罪治理的法治建构
鉴于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犯罪的因素是多样的,笔者认为,其治理路径应该遵从多元化协同思维。完善的毒品犯罪治理法治体系是当前预防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犯罪的当务之急,因此,需要发挥强制性的法律调控手段,预防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犯罪。
首先,要完善毒品犯罪法治体系。一是鉴于涉毒法治体系的困境,有必要依据授权法定原则,保证法律的明确性,健全毒品治理法治体系。一方面,将我国刑法第357条与禁毒法第2条中的“国家规定管制”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将“易制毒化学品”加入到毒品范围内,保证毒品认定标准的协调与完整。二是法律应重点管控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利用”,而不是“成瘾性”。笔者建议,在刑法第357条对毒品含义的界定后面增加一款,规定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加工、利用后产生的相关药品、提纯物等,经法定程序鉴定具备毒品特征的,以毒品论”,且在涉毒犯罪中,应重点打击向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吸毒场所的人员。三是鉴于毒品犯罪及吸食的高复发率,可以借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要求娱乐性行业等易接触毒品行业的涉毒犯罪人员刑罚在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后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与场所以及接触特定的人,并将其规定在刑法第37条中。
其次,发挥涉毒执法的惩罚与预防作用。第一,一般预防仍是当前禁毒工作的重点。公安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该大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仅要有效打击制作、运输与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彻底根除相关灰色产业链,而且应该重点把控提供毒品和场所的社交行为,严厉惩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频发的娱乐场所,从源头上清理未成年人的涉毒因素。第二,特殊预防作为涉毒犯罪治理的有效补充。公安等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禁毒宣传教育执法活动,提高涉毒未成年人自爱和他爱意识,告知毒品犯罪对个人未来人生和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倡导远离毒品和不良环境。第三,对于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戒毒机构不仅要对其进行生理脱毒,而且应该注重未成年人在人格、心理和行为等方面的修复和重塑。总之,执法机关对涉毒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作出区别对待,惩罚与预防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需要协同发力。
最后,强化涉毒未成年人司法矫正的普及和落实。由于未成年人的接受能力强,具有可塑性,所以建议注重教育改造涉毒犯罪的不良青少年。在未成年人涉新型毒品犯罪的案件办理中,从侦查起诉到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中,应该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与法治教育。不仅要严格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和解以及分类矫治等特殊保护制度,而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如云南省曲靖市网络禁毒教育基地就通过运用VR技术,让青少年体验吸毒过程中的身心变化及其出现的自杀等一系列危害后果。这种帮教方式有利于青少年认清毒品的危害,并远离之。司法机关针对涉新型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要不断探索新模式,以试点模式来探索矫治改正与教育预防等新制度和理念的落实。
社会协同防治路径
法律是滞后的,面对变化的社会形态和环境的冲击,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治理,还需要发挥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融入多种因素共同发力,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一,个体层面,要增强个体的认知意识。未成年人要增长对新型毒品知识及其危害的了解,增强自身的抵抗力与免疫力。通过减少与身边或者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的交往,避免陷入毒品亚文化群体难以自拔。外出活动时,要做到尽量减少出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做到自尊自爱,远离新型毒品。
第二,家庭层面,要形成温暖的家庭氛围。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是否犯罪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孩子身心养成的作用可见一斑。未成年人从小就需要培养应对风险的抗压力和抵抗力,父母应当引导孩子独自承受社会环境中的困难和挫折,从而形成抵抗毒品等危害物品的诱惑。未成年人在身心发育过程中,父母应当提供有益的环境,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温暖与关爱,这对其心智的健全也大有裨益。
第三,学校层面,要积极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学校作为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当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从课堂教学到校园环境都要加入禁毒元素。首先,法治教育走进中小学的举动意味着法治意识要从小培养,使未成年人明确法律禁止的行为,自觉尊法守法。同理,禁毒教育也应当穿插到中小学的课堂教育中去,使未成年人意识到新型毒品的危害性,识别新型毒品的伪装并自觉远离毒品。其次,应充分利用学校的广播、宣传栏等平台营造健康的校园文化,合理植入禁毒元素,起到“润物细无声”的宣传作用,实现学生认知毒品危害并自觉远离毒品的效果。最后,学校可以通过征文比赛或者禁毒知识竞赛等形式,来促使学生加深对新型毒品的认识,避免被动吸毒。
第四,社会层面,要构建纯净的社会环境。除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外,社会的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特别指出,要做好毒品知识的宣传与禁毒教育的普及工作,提高青年群体,尤其是青年学生群体对毒品及其危害性的认识。因此,社会团体以及大众传媒都要参与到毒品的宣传教育中来。社会团体、大众传媒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现实空间以及网络空间进行监督,及时举报毒品不良信息的传播和诱导行为,构建纯净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总之,社会各界需要“合力研制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且明晰吸毒惩治法理的禁毒法制教育产品,增强政策宣传语言的生动性”,积极探索禁毒新模式。
面对毒品类型的更新换代和涉毒未成年人的数量骤增的新形势,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完善毒品法治体系,来健全新型毒品犯罪惩罚机制,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的预防教育能力,实现多元协同治理青少年涉新型毒品犯罪路径。
(作者系东南大学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基地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