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入学通知书案”的刑法规制
“虚假入学通知书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首先构成诈骗罪。若通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犯罪,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若“入学通知书”上盖的学校印章系伪造,还触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但通常采取“择一重罪处断”的做法。
□特约撰稿 邓定永
据《华商报》报道,西安市未央区警方近日破获两起系列诈骗案,抓获3名嫌疑人,涉案金额120余万元。20多名家长,为了让孩子上个好学校,被骗走大笔血汗钱,雪上加霜的是,因一心想上名校,许多家长没有为孩子办理就近入学手续。这导致开学一周了,孩子无学可上。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李强(化名)在幼儿园微信家长群和其他家长聊起孩子上小学的事,群里一位家长说他认识教育局领导,可办理西安某小学入学手续。李强随后通过这名家长找到了犯罪嫌疑人赵某,给其四五万元“活动经费”后,拿到了上述小学的“入学通知书”。8月31日,李强和孩子拿着“通知书”前往该小学办理入学手续时,被学校告知通知书是伪造的,遂报警。警方随后接到20余起此类报警,被骗金额从三五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据办案民警介绍,这些家长的被骗经历大致相同。
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首先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案涉案金额达12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适用刑罚。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实施上述行为,则同时构成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与作为财产犯罪的诈骗罪不同,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因其仅实施一个行为,只能将其认定为一个犯罪,并采取“择一重罪处断”的做法。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的法定刑高于招摇撞骗罪,因此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为宜。
根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提供了伪造的盖有印章的“入学通知书”。因入学通知书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该伪造行为不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因为“入学通知书”上盖有学校印章,而该印章是伪造的,所以该行为同时也触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当然,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行为并非其最终目的,而是其诈骗行为的手段,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即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某一手段行为,但该手段行为本身也触犯刑法中的某一罪名。对于牵连犯,刑法理论上同样采取“择一重罪处断”的做法。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法定刑轻于诈骗罪。因此,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骗子承诺的入读学校包括各个层次,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乃至大学。事后看,其诈骗手法非常拙劣,但却屡屡得手,可以说,事件背后某种不良的社会文化土壤催生了这类犯罪。诈骗罪中,多数(并非全部)情况下被害人自身或多或少存在一定过错,且有意或无意地促进了犯罪的顺利实施。多数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之所以落入圈套,或出于贪心,或出于轻信,或二者兼而有之。正因为某些被害人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认为只要找对了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事情也照样可以成功办理,甚至身边不乏这样的“成功”先例,这才给了骗子可乘之机。
该案也反映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即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对匮乏和人民群众巨大需求之间的矛盾。作为父母,想让子女接受优质教育乃人之常情,这种想法无可厚非甚至值得鼓励和提倡。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从学前教育到基础教育再到高等教育,优质资源总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满足群众的合理愿望。为公民提供合格的基础教育是政府的职责,公共教育资源应当相对均衡地分配给受教育者。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基础教育的投入,并尽量缩小公立中小学之间资源配置(包括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等)的差距。从这个意义上看,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可谓颠扑不破的真理。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律实践教学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