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终止劳动合同

答疑律师:程文华

 

吴先生咨询:我已经在这家医疗器械设备制造公司工作快6年了,期间曾续签过一次劳动合同,再过几个月,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限将满,我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我在这家医疗器械设备制造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多次送我到有关院校及相关单位学习培训,支付了近2万元的相关费用,现在我之所以有所成就,完全是公司培养的结果,尽管第二个劳动合同期满,也是不能离开公司的。也就是说,公司已经拒绝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还明确告知我,如果强行离开公司,必须要向公司赔偿所有的学习培训费用。否则,公司将不予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复:当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违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种种理由拒绝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从吴先生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吴先生只是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没有就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服务期限,因此,既然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再行续签劳动合同,必须要尊重双方的意愿,公司无权单方强行要求吴先生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中可以看出,公司以不予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逼迫吴先生收回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也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

总之,吴先生与这家医疗器械设备制造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为吴先生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这在《劳动合同法》第89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