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边电鱼被判刑 法官告诫“钓友”需谨慎

本社记者 赵春艳

 

只在河边捞了几条鱼就违法?合计122元就被判刑?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审结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让钓鱼爱好者吃惊之余明白合法钓鱼的规则

今年520日下午,赵某某闲来无事,想弄点河鲜吃,但觉得钓鱼又慢又钓不了几条,于是灵光一闪,找到了网购的电鱼工具,到北京市通州区潮白河橡胶坝处下河电鱼。电鱼的速度没让赵某失望,忙活了也就半个小时左右,赵某就捕捞了大半桶各种种类的鱼。

潮白河边上的钓友和散步的群众是非常多的,大家在享受着潮白河优美环境的同时,更是时刻守护着这条北京的莱茵河。当大家看见赵某采取了这种绝户捕捞的捕鱼方式后,就有热心的群众向当地派出所举报了他的行为。

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赵某查获。经清点,赵某共非法捕获餐条鱼398尾、4千克;鲫鱼94尾、1.4千克,经评估,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2元。同时查获的还有电击工具、铅酸蓄电池等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4个月至5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所禁用的电鱼方法捕捞鱼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无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将扣押在案的电击工具、铅酸蓄电池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赵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本案的主审法官李中华告诉记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不论渔获物数量多少,均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捕鱼中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产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禁止所有或者特定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对某些重要的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李中华解释,使用电鱼方法捕捞鱼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体环境生态平衡。电击电流所涉及的范围内,对于渔获物没有选择性,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即使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也会遭受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

在每年五月至六月的鱼类繁殖高峰期,电鱼机产生的强大电流会直接干扰鱼类的繁衍行为,对鱼卵产生较严重的破坏。电鱼产生的电击电流还会对水中的浮游生物和底栖动物造成致命伤害,遭受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动物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系统中的物质流动和能量流动受到阻碍,最终将会危害水体生态安全。

根据201931日起实施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及2019528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目前,北京禁渔区指的北运河、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等179条河流全年禁渔,潮白河(顺义区、通州区与河北省交界段的界内侧)为每年51612时至73112时禁渔。禁用方式指禁止除钓具(不包括河湖延绳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