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全额赔偿
——浅议“价值15万元包裹被销毁仅赔300元”事件
□特约撰稿 范雪飞
据央视财经等媒体报道,辽宁李女士称,自己重27公斤、总价值15万元左右的包裹,被德邦快递工作人员私自签收后,直接送到了旧衣回收站粉碎。按照其说法,这些“总价值15万元”的物品最终只能按保价赔付300元。随后,德邦快递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其在业务流程以及管理细节方面存在问题,将承担相关责任。目前,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尽管该事件暂告一段落,但它背后的法律问题,对邮政快递企业生产经营乃至我国社会治理仍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德邦公司在邮件处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赔偿给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6条、第47条、第84条的规定,邮件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两种,且两者分别适用不同损失赔偿规则,但在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情况下,邮政企业则必须赔偿用户的全部损失,而不能要求援引责任限制条款。本案中,李女士托运的邮件显然是给据邮件,根据德邦公司对此事的回应,此事是由于该公司“快递员在分拣时因人为操作错误导致误投递”。这显然构成我国邮政法规定的重大过失,因此用户可以要求德邦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采取加盟管理模式的邮政企业,是由该邮政企业还是加盟商对邮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德邦公司对此事的回应,“德邦快递采取的是直营管理模式”,因此德邦公司愿意承担有关责任,自无疑问。有疑问的是,采取加盟管理模式的邮政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这在司法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中均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法律依据或者是认为两者构成共同侵权,或者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于由于实际承运人运输期间造成的损失,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加盟商和作为缔约承运人的邮政企业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只应由邮政企业承担责任,加盟商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加盟商是邮政企业的被特许经营人,其递送包裹的行为是代理邮政企业所实施的行为,其后果理应由邮政企业承担;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由邮政企业承担责任,加盟商承担补充责任。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邮政企业与加盟商应当按我国合同法第313条的规定对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德邦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否向涉事快递员追偿?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者责任)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虽然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该规定已经被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替代,且该条规定仅适用于雇员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形。最后,就社会公平性而言,雇主承担责任后向雇员,尤其是向普通雇员追偿,不利于对普通劳动者的保护。
第四,损失应当由谁来证明?在该案中,李女士称其托运的包裹价值达15万元左右,对于这一点,德邦公司涉事网点最初并不认可。这就涉及损失应当由谁来证明的问题。就法律的一般原理而言,损失应当由李女士证明,她至少应当提供初步证据(如购买物品的票据、付款记录等)证明其损失,此即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李女士提供初步证据后,法官还需要结合一般社会经验来判断其损失的大小。如果李女士没有提供证据,或虽然提供了证据,但证明不了其损失大小,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所形成的心证和确信进行自由裁量。
第五,邮政企业与回收机构合作,必须谨慎从事,避免将邮件与回收物品混淆。根据德邦公司对此事的回应,造成此事的原因之一是涉事网点与当地的旧衣回收机构有合作,因李女士的包裹与回收旧衣的包裹较相似,造成了快递员分拣错误。笔者认为,邮政企业为回收机构提供物流服务固然无可厚非,但这不仅会使快递员的工作量成倍增加,而且也加大了邮件与回收物品混淆的概率,更不用说混淆两者可能还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因此,邮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必要将高价值邮件与低价值邮件进行适当区分,尤其要做好与回收机构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范工作。
(作者系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