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龟子”艺名受到保护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日前,因艺名“金龟子”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争商标为“金龟子”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由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5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第三人刘纯燕以“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为由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和刘纯燕建立起直接指向关系,“金龟子”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刘纯燕可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