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探索
个人破产制度会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免受“老赖”限制,依法给予一次“重新再来”的机会。此举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在一些地方先行先试,并探索出了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陈文军(化名)高铁是坐不了的,因为借款签署了企业和自己连带保证协议,后来因还款不能而被债权人诉讼到了法院,成了名副其实的“老赖”。
由于进入失信人名单后,很多业务和出行受到了局限,使得陈文军举步维艰的小企业彻底破产瘫痪。企业的破产清算已经还不上工人的工资,陈文军自己的房子也低价拍卖。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现行只有企业破产法。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来解决该类纠纷。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四处逃债的局面。
企业破产能让企业正常退出市场,然而个人破产制度会让个人免受“老赖”限制后,又能“重新再来”,给那些因资产原因导致欠债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机会。
地方探索个人债务清理
对于如何构建我国内地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深圳的法律界走在了全国前列。2017年年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个人破产立法调研报告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
在此建议稿中,对个人破产免责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设计了个人破产清算普通程序和个人重整普通程序、小额个人破产清算简易程序和小额个人重整特别程序四种程序。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大量个人破产案件产生,并鼓励个人用未来收入偿还债务获得新生,建议稿对小额个人重整特别程序的适用对象做了明确,即“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或债权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额破产案件”。
今年5月1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一份“台州样本”。这个样本就是《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通过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据了解,该流程在启动债务清理或债务整理程序后,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法院将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若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稳定预期收入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若债务人未来有预期收入的,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还债计划。
据台州法院执行数据统计分析,2018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结方式的案件数量为31798件,约占所有执结案件的39.97%,其中涉个人的案件数约为28099件,占比88.37%。“执行不能”的陈案越积越多,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台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中毅表示,一个有效的债务清理机制,能制度化解决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路径,也能确保债务人的财产受到全面调查,同时发挥债务清理机制预防和警示风险作用,警示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代价,防止纵容过度负债情况发生,同时彰显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
自去年启动债务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台州法院共对3起被执行人案件实施管理人调查机制和债务清理机制。其中1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对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且在执行阶段和债务清理阶段能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下达行为保全令,原案件执行部门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予以实质性退出,成为经“个人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第一人。其余两起案件,经管理人调查,存在隐匿财产行为或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由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措施。
7月16日,最高法院团队到温州调研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工作。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表示,温州地区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有利条件,包括天然的破产文化基因、丰富的破产审判经验和良好的执破衔接机制。经多方协调努力,温州中院已于近日推动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并完成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的初稿。
不必多虑“合法逃避债务”
在中国,个人破产法虽早有讨论,但迟迟未见落地,是立法者对恶意债务人约束力的担忧而采取的审慎态度。的确有很多人担忧,个人破产制度会给自然人“欠钱不还”,甚至给他们逃避债务开了合法的通道。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参加过《方案》论证的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池伟宏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对逃废债行为应有明确的反制措施。目前法院执行程序中所做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就属于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限制措施,执行程序在没有个人破产法情况下进行了制度借鉴。
池伟宏认为,对恶意逃债行为,应该由“破产犯罪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制约。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严重的逃债行为,将受刑事责任追究,同时,法院也将撤销之前债务免责。
“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启动个人破产程序后并非当然免责,而是要求债务人在3~5年期限内履行完法定义务,才予以免责。”池伟宏说。
在司法探索过程中,有人担心债务清理会成为被执行人的“护身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介绍,在终结债务清理后,将由法院对债务人作出行为保全令,规定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的4到6年期间,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和限制其相关身份资格。对逃避债务清理的债务人,法院将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教授刘静认为,台州法院最近启动的债务清理机制,具备了个人破产的制度要素,尤其是关于自动冻结程序的设计,可以保护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摆脱不良暴力催收的纠缠,使其他追讨债务的程序暂时停止,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探索,将会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包括执行和破产的衔接和功能分界、住宅的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个人管理人的职责、破产衍生诉讼等重要问题,提供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