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部破产法”的圆梦之旅
作为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伴随着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也会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市场化经济下,商业风险、信用风险、社会风险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必须承担的风险,债务违约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避免。
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构成一个国家完整的破产制度。
此前,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导致执行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去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报告,民商事案件中约18%是“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也是无能为力,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声誉,畅通此类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已迫在眉睫。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司法部等13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明确逐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该方案一出,随即引发公众无数猜想。欠债是不是不用还了?老赖的春天来了吗?
早在2006年,我国就颁布企业破产法,但并没有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这导致企业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另一半”则是还没有出炉的个人破产法。当时有观点认为,因我国长期以来个人信用体制一直不健全,所以不存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
在等待13年后,《方案》的出台宣告着破产制度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也意味着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局面即将改变。那么,目前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已经具备相关基础,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将会解决哪些难题?我国又将如何推进等一系列问题,也都或将有了答案。
个人破产制度亟须出台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有专家介绍,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一大好处,被认为是可以让创业者有尊严地失败,暂时退出市场。当然,如果他足够强大,或许有朝一日还可以东山再起。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过去,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现实中确有许多个人无法依法申请破产。这些个人中包括合伙企业的参与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譬如,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在没有破产制度保护下,上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因无法以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只能四处躲债逃债,债权人则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追债讨债,滋生不稳定因素。
这导致一些自然人的债务案件长期积压在我国司法机构,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普通个人也无法受到破产法律保护,很多债权债务纠纷往往不了了之,甚至发展成社会问题。
近几年,大量P2P、私募机构负责人跑路,也进一步反映了个人破产制度建设的紧迫性。由于企业债务以及连带的个人债务愈发错综复杂,仅靠目前的债务执行体系和征信体系,很难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因而从保护债务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非常必要。
事实上,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后,要求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声音就从未间断过。但上述声音都被一一否决。对此,相关方面的回应中,常常提到“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
如今,在大数据时代下,从政策、司法、立法层面等方面来看,个人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可操作性已经大幅降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已经初步具备。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所言:“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现在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好时机。”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推动者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据了解,现在法院内部的执行查封系统正在渐渐完善中,今后债务人恶意逃债、欺诈性逃债的空间将很小。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提议完善破产制度。今年1月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世界执行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被报道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今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表明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商业银行关于个人破产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银行行长等曾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以加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立法。
而社会也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有较为强烈的期待。近几年来,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数量的飙升以及因解决效果不佳而引发的连锁不良反应使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论再度升温。
这次《方案》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在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的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比较高。具体到个人破产制度上来说,实际上就是缺乏制度指导。
对此,李曙光建议,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应出台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包括建立豁免制度、财产转移欺诈制度、追索制度以及对个人家庭价值的保护等问题。此外,他认为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以及失信名单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个人破产制度不为“老赖”买单
个人破产制度良好的实施结果应当是允许善意的债务人破产,而真正的“老赖”应继续受到法律严格的制裁。
《方案》颁布后,不少人在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工具方面心存疑虑,这一制度又是否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老赖”?
事实上这种担忧是多余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他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为债务人提供一个为期数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让债务人可以不受歧视的完成债务偿还。但现实中如何分辨申请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需要结合个人征信记录,审查其欠债原因,因而对征信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方案》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用词为“研究”,实际上也表明该制度的真正实施将会有个较长的过程,并且《方案》也提到研究重点在于企业破产导致的个人连带欠债问题。该研究重点对欠债原因进行限定,缩小了个人破产的申请范围,更多透露出对于创业者的保护。
事实上,《方案》依法免除困境中的个人相关债务,使其能够通过努力,重新开始正常的生产生活,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而且,在个人破产期内,破产清算机构会对债务人严格监控,所有财产都要报备,破产人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一旦有可变现资产或实现相应的收入,随时都会用来还债。因而,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债务双方都是一种保护。
由此可见,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诚信而不幸”的人打开东山再起的大门,起到挽救这些经营者与家庭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其重生机会,为社会和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与动力。其针对的是客观上还不起债的个人,那些偷逃资产、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逃债行为,法律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个前提,即个人登记制度和诚信体系的完善。朱列玉表示,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个人财产界定也有了法律依据,存款、不动产、财产权益、动产等均是个人财产的范围。实名登记制度也有助于减少个人转移或者隐藏财产而逃避债务的情形。
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尚需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据悉,下一步,我国将加速修改破产法,补充制定个人破产法将是重点。
此前,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近年来,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
有经济研究专家指出,个人破产法制度的实施能有效帮助那些超前消费而又没能还贷的人度过由信贷危机而导致的困难生活。
也就是实施个人破产法制度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对于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有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而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反对者则认为,金融体系不能适应个人破产制度。如果商业银行不加快商业化或市场化,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来说将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从这点讲,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个人信贷消费业务,既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信贷安全,也有助于避免过度刺激消费者超前消费。
有媒体报道称,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不管如何,眼下随着《方案》的下发,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箭在弦上。而随着个人破产制度路线图出炉,“半部破产法”的局面也即将改变。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向媒体透露,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考虑到企业破产法需要及时完成修订出台,可以将企业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分编一并制定、分时出台,并形成统一的破产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