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法学会召开 “套路贷”新规解读与适用研讨会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举办“套路贷”新规解读与适用专题研讨会,针对近期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就如何准确理解把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武鹰表示,本次研讨会主要是对《纪要》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对“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及套路、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目的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旨在帮助政法部门在执法办案中更好地运用适用法律,依法办案,精准打击;同时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提升从源头防范预防“套路贷”的能力,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实现浙江无“套路贷”的目标。
来自浙江省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金融企业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来自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与起草《纪要》的人员重点介绍了《纪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重点难点等情况。与会专家学者结合工作实际建言献策,尤其是针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交叉与处理程序;民间借贷的“职业放贷人”“砍头息”、高利率、催收与“套路贷”、黑恶势力的关系等展开了激烈讨论;对律师办理“套路贷”案件的风险、合法民间借贷出借人自我保护路径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刑庭庭长许新霞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纪要》和“套路贷”相关规定的出台,不仅影响着刑事案件审理,也影响着民商事审判工作,需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正常民商事活动的关系。从基层办案情况看,出现了一批案情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而在实践当中最困难的是“套路贷”共同犯罪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证据上也难以把握,《纪要》的出台无疑为司法一线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教授李有星主持会议,指出,合法的民间借贷仍然是被法律所保护的,与“套路贷”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通过设置“套路”虚构债权债务等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也无须担心会被认为是“套路贷”予以打击,这是市场主体有序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基本预期。当然,《纪要》的出台也必须考虑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对于因过去监管放任或者没有规则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总体上还是要秉持综合治理、着眼未来的态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充分的可预测性。
李有星认为,我国借贷利率行政管理法规的缺失,简单套用司法裁判规则规制市场利率,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造成“套路贷”与高利借贷、“砍头息”混淆的根源,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及社会治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对于“套路贷”,一定是依法严厉打击,精准打击,司法机关要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对于市场主体来讲,也要主动防范和远离“套路贷”活动,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最终在打击和消灭“套路贷”犯罪的同时,保持社会治理效果和经济环境的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