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规范更精细,工伤认定才更精准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但人社部门坚持不认定工伤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法院和人社部门就工伤认定认识不同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专家认为,从更深层面上看,这是工伤认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文本滞后于工伤保险实践发展的体现,导致有关各方对工伤认定标准缺乏共识。(8月14日《法制日报》)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重要“稻草”;而意外身亡,工伤认定则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对家属最好的抚慰。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博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例如,前不久,“山西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一事,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
在工伤认定的标准中,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三个要素看似简单明了,然而在实践中却容易产生争议。尤其是随着用工形态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更加灵活,给工伤认定带来挑战。事实上,工伤认定难,问题并非出在认定本身,其和劳动关系认定的交叉,极大加剧了认定难。特别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得不够细致,顶层设计不明确,导致基层人社部门和法院之间分歧不断,进而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众所周知,如果人社部门和法院之间难以达成共识,工伤认定就会变得复杂而冗长。比如,一旦工伤认定出现争议,仲裁环节至少要45天。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中,任何一方对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又得至少6个月。这些程序走完,如果双方达成共识,方可进行工伤认定。问题是,工伤认定过程太耗时,一些劳动者根本等不起。例如,来自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的农民工付克涛,在工作时受了伤,为了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劳动关系,他5年打了6场官司。
可见,只有立法规范更精细,工伤认定才更精准。首先,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统一全国范围内的工伤认定标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工伤认定问题,适应工伤保险实践发展的需要。同时,人社部门和法院之间,应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协调统一工伤认定工作,避免产生分歧,并为基层进行工伤认定提供统一的操作细则。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判,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