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庄德通) 近日,人社部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征求意见稿分情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作出规定:一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劳动报酬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劳动报酬的责任;二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三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或者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且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另外,企业允许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该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解散等方式逃避清偿工资责任的现象,《意见稿》也对相应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予以明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欠薪行为的惩戒措施。在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根据本条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利息;逾期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除可责令其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外,可对单位处拖欠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二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欠薪行为实行诚信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