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须警惕政绩工程背后的滥用职权问题
2010年至2011年,贵州分两批从江苏、浙江等地引进12名优秀干部担任县委书记,潘志立是其中之一。初到独山,他大刀阔斧,发展县域经济。但主政不久他就忘了初心和使命,为了政绩不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罔顾独山县每年财政收入不足10个亿的实际,盲目举债2亿元打造“天下第一水司楼”“世界最高琉璃陶建筑”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被免职时,独山县债务高达400多亿元。(《中国纪检监察报》8月7日)
到发达地区引进优秀干部,原本是为了给本地注入发展活力,尽快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使当地尽快发展上去。然而,引进了潘志立这种忘记实心、只想着为自己政绩考虑的干部,不但没能把本地发展上去,甚至连脱贫问题都没解决好,反而因为政绩打造欠下数百亿元债务。这一教训极其深刻。
当然,在潘志立忘记初心、为了自己政绩而置独山县万劫不复的背后,并不乏与其沆瀣一气,对其错误不予抵制和共同失守问题。
但毫无疑问,不管是打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还是其他独断专行,不经科学论证、不顾后果地行使职权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都属于滥用职权。《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谓“重大损失”?“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解释还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据报道,潘志立已被立案调查。但笔者还期望能通过萝卜拔出泥,对所有有关渎职人员都予以追责。只有扬起追责问责的利剑,使掌握权力者时刻认识到滥用职权的后果,才会使他们不敢忘初心,不敢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谋取个人政绩、其他私利或者不负责任地滥用职权。必须正视,很多打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者其他不负责任地行使职权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都涉嫌犯罪,并且涉及多人共同渎职问题,不能仅仅将其当成工作作风处理了之,也不能只抓“萝卜”而置其他“泥”不理,要让所有党员干部都慎用手中权力,不忘初心,勇于担当,敢于向错误问题发声,忠于党和国家,始终对党和人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