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王洪林:本院已受理(2019)0111民初5405号原告张晓云与被告王洪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花溪区清水江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已受理(2019)黔0111民初5439号原告张绍均诉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花溪区清水江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周丽珊、杨恩国、贵州融驰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0111民初15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与被告周丽珊、杨恩国、贵州融驰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原小河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李杨、蔡庆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与被告李杨、蔡庆蕾、贵州融弛装饰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本院(2019)011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0111民初15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莫珍美原告谭清华与被告莫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011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周伟:本院受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52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5000.00元,并从20182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63.00元,保全费327.00元,由被告周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龙鹏程、张建芳、张小鸽、熊春华、冯玉花、童新雨、秦鸿艳、谭秀青、邓棋峰、赵志刚、庭群灿、侯建聪、丁义书、肖林、林文昌、王国其、张春磊、张凤仁、何泽沛、胡良荣、王红俊、梅华春、陈泽志、李净、刘代彬、曾友昌、皮生华、王礼贤、孙绍安、王春雷、施然、秦绪英、杨华林、刘兰芬:本院受理(2019)0103民初49094911491349154918491949204924492549264928492949304931493349354936493749384939494049414943494449454946494749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十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罗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友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我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汤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汤永海、第三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我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张翼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翼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我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秦诗凤、谢明庆: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岭街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81民初4248号起诉状副本(判决:1.判令被告秦诗凤、谢明庆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63245.96元、利息11384.05元及逾期罚息(罚息按月利率11.4‰,从20181122日起计算至债务本金清偿之日止)。截止到2019610日,结欠利息11384.05元,尚欠本息合计为174630.01元;2.判令被告谢明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谢兴科: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81民初4174号起诉状副本(判决:1.判令被告谢兴科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9989.69元、利息47519.4元及逾期罚息(罚息按月利率13.0687‰,从2019621日起计算至债务本金清偿之日止)。截止到2019620日,应收未收利息47519.4元,尚欠本息合计为97509.09元;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下午14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支象、刘娅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原审被告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1民终3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0111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与张支象于201582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小河消汽分字587号《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二、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0111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支象、刘娅追偿;三、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0111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四、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0111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支象、刘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8216元,并支付手续费人民币11309.80元、滞纳金人民币5005.78元及截至201854日的利息人民币1365.77元(之后的利息按本案所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小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8元及公告费,由张支象、刘娅、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上诉人张支象、刘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翔: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左右沙发个体经营部诉你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贵州分局、云南三朋同辉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02民初1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贵州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左右沙发个体经营部经济损失204,914.8元;二、被告云南三朋同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左右沙发个体经营部经济损失819,659.2元;三、被告吕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左右沙发个体经营部经济损失512,287元;四、驳回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左右沙发个体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14元,由原告贵阳市南明区左右沙发个体经营部负担32,323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贵州分局负担1,919元,云南三朋同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675元,吕翔负担4,797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吴海: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与被告吴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吴海公告送达本院(2019)011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限吴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李萍: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与被告李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萍公告送达本院(2019)011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限李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杨伟:本院受理原告周国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273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朱德忠:本院受理原告谌莉与被告朱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原小河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朱德忠:本院受理原告胡小木与被告朱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原小河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耿睿:本院已受理原告贵阳大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0111民初46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敖正考、陈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庞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魏爱元:本院受理的原告袁金童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403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张荣田、罗政萍、张德义、谢华、潘俊波、凯里经济开发区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鑫盛建材有限公司、罗珍、杨挺秀、杨艳珠、贵州省黔东南东方民族斗牛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秦富强: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富强、周祥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李林:本院受理原告黄选秀诉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2730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督促履行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颜硕佐、史彩霞:本院受理原告田孝军诉颜硕佐、史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叶长波: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不能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2601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叶长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6378.3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6378.31元为基数,从20188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叶长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叶长波在付清上述款项前,案涉车辆(发动机号:S1XX624,车架号:LSA121BL3H2474115,车牌号:贵HWW329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叶长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高棋进: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润与被告高棋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0111民初45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杨文英,赵钢成:本院已受理原告邓红丽诉被告杨文英,赵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693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孟关)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王昌志、陈章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芳与被告王昌志、陈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王东:本院受理原告喻丽莎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9)01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喻丽莎借款本金6100元及相关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四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即开始起算,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追偿权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2730民初56号、57号、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督促履行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甘肃展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展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2730民初13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安顺市红远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与被告安顺市红远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011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邹启英:本院已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诉被告邹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花溪区清水江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陈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李秋华与被告肖波、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0111民初45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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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鹏、冯智敏、河北正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高恩诉被告刘云鹏、冯智敏、河北正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庭(花溪区清水江路26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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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廷科、范雪敏:本院已受理原告任亚宁与被告罗廷科、范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0111民初576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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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宏玉诉你及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依法对本案作出了(2019)0113民初2525号民事一审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贵州黔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项宏玉欠付工程款1430418.95元及利息,利息以1430418.95元为基数从20183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项宏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黔力建筑劳务有限分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0113民初2525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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