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难得两全“法”

——读《洞穴奇案》有感

特约撰稿 安琪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书中假定: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该方案的提议人,但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执意坚持,结果恰好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名幸存者被以杀人罪起诉,富勒虚构出了五位法官的五种观点和最后给出的审判结果。书中对支持不同学派的法官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精彩阐述。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认为,应当尊重法律条文,即: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但他同时也认为此案中的被告应当被给予一定的行政赦免,虽然罪名成立但可以从轻宽大处理。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法官福斯特认为,探险者当时所处的环境可以不受美国联邦法律管辖。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生存的前提就不复存在,即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因此,当受害人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法官唐丁认为,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他认为,当自己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时,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10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最终,他选择退出审判。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法官基恩认为,杀人偿命。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正义观念。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法官汉迪认为,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理论无关。他举了一个判例:一个教派开除了一个牧师,这个牧师怀恨在心加入了另一个教派,并四处散发传单控诉那个开除他的教派当权者。一次那个开除他的教派开会,这个牧师想办法混进去,并粗暴打断了别人的演讲,大肆发表自己的陈述,捍卫自己的观点。最后他被下面话教众暴打一顿,导致下颌骨折。于是,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大额赔偿。法官认为,本案应该根据常识来判断,那个闯进别人会场的牧师基本属于咎由自取,活该被打,于是他做出了符合民意的审判。而对于洞穴案,法官汉迪使用了同样的准则,他选择被告无罪。

这个奇案启示法律人:以法律技术的思维处理案件,不同的视角和立足点,其结果都有其合理性。但何种价值判断和法律推理能够让更多人去选择或接受,法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更加正当合理地限制人的自由,这需要经过大量法律论证进行判断,需要一个通约因素协调这些不同思维对法律规则的运用。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公安法学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虞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