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招商争议引发的“残局”
南京的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按照“招商中心”要求投资入驻园区后,却被多部门告知其不符合当地经营业态规定,导致手续办理受阻、经营受损。之后,“招商中心”又以公司无故拖欠房租、解除合同为由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进行了“清场”。
日前,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的一处商业门店被围起警戒线,门口处玻璃碎渣散落在地,房屋内物品被清理或破坏。现场有公安人员轮流看守,禁止外来人员进入。
据了解,此处自2015年初被租赁后,成立了南京壹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壹港公司),用于经营汽车的维修、保养等售后业务。
然而,一场招商及租赁争议,使得承租、出租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招商入驻后引争议
2015年1月底,在南京退役的崔某伟怀揣着对“第二故乡”的深厚情谊,欲在当地经营一家高端汽车售后维修店。在家人的支持下,其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东山总部商务园。
之后,崔某伟与该招商中心负责人陈某根协谈,最终选定了A3栋的裙楼一楼作为项目经营地。据了解,东山总部商务园是东山街道总投资4亿元打造的产业园,由该街道负责招商管理。
2015年2月1日,陈某根以“东山总部商务园招商中心”的名义与崔某伟方签订了订房协议,定金5万元。
崔某伟了解得知,公章上的单位并非政府机构,该处实际由南京市新翰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翰特公司)经营管理。
为排除顾虑,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陈某根于2015年3月24日从东山街道的泥塘社区开出了“产权授权书”。同日,从东山街道办事处开出:此场所同意设立南京壹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场所证明,可用于申请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015年4月2日,在得到江宁区工商局的认可后,壹港公司与新翰特公司签订了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注明:“合同签订后如果由于项目经营业态限制原因不能办理经营手续,甲方(新翰特公司)将退还乙方支付的房屋租金及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壹港公司支付了房租保证金10万余元。
2015年4月10日,新翰特公司为了证明该场所可以合法经营汽车维修业,陈某根又从东山街道办与泥塘社区共同开出用于申办二类维修资质的“场所证明”,此证明得到江宁区上坊维修管理所的确认后,壹港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欲进场装修。
意外的是,壹港公司的施工遭到了东山街道另一社区——章村社区负责人的阻止,理由是该房屋产权属章村社区,其并未授权新翰特公司对外招商。直到2015年7月20日,新翰特公司得到了章村社区的正式授权后,壹港公司开始进场装修。
2016年4月份,壹港公司店内装修、设备设施安装、人员招聘已基本完成,为扩大经营,又租下了裙楼二楼。而这次却面临更大的难题。
2016年7月,壹港公司被职能部门告知,汽车维修行业不符合当地业态规定及商务写字楼的要求。由此,使得一楼办理环评等手续受阻,二楼项目搁浅,公司经营严重受损。
政府部门出面协调未果
2016年12月,陈某根为壹港公司指定了一家环境评测公司,并通过环保局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大排查企业自查评估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填表时必须将建厂日期填写为2014年12月(实际建厂日期为2015年8月),以此将壹港公司纳入2015年前,环保部门对违规企业大排查之中,此报告可与“环境评价影响报告书”有同等的效力。
2017年4月19日,在陈某根的协助下,壹港公司又取得了二类维修资质,但壹港公司仍要面对消防验收等难题。
2017年6月份,针对壹港公司反映的受损问题,在东山街道办的主持下,召集了章村社区主任、新翰特公司以及壹港公司进行了四方协谈,并形成向壹港公司赔偿300万元的方案,此款项需以折抵房租的方式支付,但双方在折抵期限为3年还是10年未达成一致。
此后,壹港公司多次要求新翰特公司落实赔偿事宜无果。2018年12月21日,新翰特公司否认了上述赔偿方案,并对壹港公司采取了断电的强制措施。其表示,壹港公司无故拖欠2016年12月6日之后房租,要求按原合同约定缴纳,否则就解除协议。若在2018年12月27日前未搬出房屋,未搬出物品则视为遗弃物处理。
据了解,针对断电情况,壹港公司曾数次报警未果。
2018年12月28日,新翰特公司又向壹港公司发出“腾空房屋通知”称,壹港公司长达两年未交房租(房屋年租金为240余万元),依约已于2018年12月20日通知解除合同,若不在2019年元月1日前将所有物品搬离,就按放弃物处理。
对此,壹港公司回函称,新翰特公司的招商行为属于商业欺诈,已将举报材料递交至相关部门。
就这样,双方数次以书面形式对话,散发着“火药味”。
2019年1月4日,在东山街道信访接待室,东山街道组织招商办、司法所、章村社区、信访办、新翰特公司、壹港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协调会。会上新翰特公司承认300万元用于抵扣房租的事实,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壹港公司提出折抵期限为3年,每年折抵100万元,而新翰特则坚持期限为10年,每年折抵30万元。对此,当地司法所曾建议走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双方均表示不采用。
两次被“清场”
公安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2019年1月11日至12日凌晨,陈某根组织人员破窗而入,损毁公司内监控报警系统后,对店内外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财物及车辆被盗,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余万元。对此,壹港公司报了案。
2019年1月15日,据东山派出所接处警证明显示:“我所接到110指令称“公司里汽车设备和两台车被拿走(价值几百万元),需要处理。”
对于“被拿走”的说法,崔某伟表示要追究到底。
2019年1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陈某根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壹港公司认为,公安机关在未向其询问及取证的情况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根本经不起推敲。其在复议申请中提到,本案符合刑法上盗窃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盗窃数额属特别巨大。
5月4日上午,有多名人员再次来到壹港公司所在地,对房屋财物进行二次“清场”。
对此,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案经两级审查不存在犯罪事实,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约定得很清楚,属于经济纠纷范畴。
但壹港公司认为,本案行为人构成上述罪名与“经济纠纷”无关。尽管双方赔付方式虽未达成一致,但依然在履行合同的协商阶段,行为人不能以此为由实施犯罪行为,更不能以此作为行为人的违法阻却事由。
陈某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翰特公司为了止损采取了上述措施,其认为壹港公司因拖欠房租,通过书面告知后,双方已解除合同。同时,自己不存在盗窃、损坏财物,而是在全程录像下将财物转移后保管。
对于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陈某根表示(东山)派出所有记者想了解的情况。其表示公司已经通过司法途径了,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定最终结果。
“案发至今,壹港公司从未接到任何官方通知告诉财物的存放地点。”崔某伟无奈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