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西宁城东法院 审结马某龙等2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件
本报讯(□李军 李淑萍) 7月18日至19日,青海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某龙、马某财等29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于19日下午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2月以来,以被告人马某财、马某龙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家族势力影响,非法控制西宁汽车客运中心站、火车站、八一路客运站及周边西宁至格尔木、玉树、香日德、德令哈、都兰、兰州等方向的大部分长途客运班车客源,致使正常从事长途客运的经营者客源减少,长途班车车主被迫向被告人缴纳“客源服务费”。此外,被告人还长期控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从事非法营运的司机强行收取“管理费”“保护费”。该犯罪集团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马甲云、马某清、马某贵、马某良、白某某等人还多次殴打私自拉客、与其争夺客源的司机。
法院认为,29名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西宁汽车客运中心站、火车站、八一路客运站营运秩序和周边社会治安,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各成员主观上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取“客源服务费”“保护费”“管理费”,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非法获利分别达到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分别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审理过程中,城东区法院借鉴审理涉黑案件“大庭前会议、小庭审”的成功经验,三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平等、充分抗辩,依法解决程序问题,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