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实施意见 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郑倩) 7月23日,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专门法院,依法为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金融司法服务保障的责任重大,上海金融法院牢牢把握金融司法的战略定位,自觉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司法需求,专门成立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意见》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实施意见》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监督支持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等多个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涉科创板案件“快立、精审、速执”绿色通道,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捷性和高效性。为提高涉科创板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实施意见》还分别从强化上海金融法院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功能、跨庭组建涉科创板案件专门审判团队以及建立专家陪审机制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考虑涉科创板案件的市场影响和裁判规则的引领作用,《实施意见》借鉴国际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制度,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向法庭公开提交书面意见书,以有效提高司法裁判的质效和公信力。
在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关系,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在保障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落实,强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方面,《实施意见》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厘清不同责任主体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明确司法审查标准,加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方位约束机制。同时,《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发挥声誉约束机制对中介行业竞争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