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会举办“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法律问题”研讨会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在杭州举办民间借贷与“套路贷”法律适用专题研讨会,探讨作为民营经济大省的浙江,如何准确把握好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界限,遏制因民间借贷所延伸出的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加强立法规范,使民间借贷得以更好发展。

 

厘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据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李有星教授介绍,这次研讨会的聚焦点是民间借贷盛行与“套路贷”频发的原因,“套路贷”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厘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放贷、职业放贷的区别,“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具体定罪量刑问题,民间借贷未来大发展趋势与非法金融活动关系,以及针对“套路贷”频发现象的对策建议等问题,都是实践中争议很大、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牛太升指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民间借贷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输血,不能一味打击民间借贷,正确处理民间借贷和“套路贷”问题必须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扩大共识,要正确适用法律,审慎办案,要完善民间借贷治理体系、制度创新,对民间借贷纠纷和相关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系统调查研究和大数据综合分析,探索民间借贷治理规律。构建行政、民事、刑事三管齐下的协调治理机制,特别强调民间借贷治理中的行政引导和规制先行。研究和运用新制度,以法治手段保障民间借贷健康长远发展。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认为,“套路贷”本身的构成要素在于设置套路,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套路贷”必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明显的也不一定作为犯罪进行处理。“套路贷”存在设置套路和讨债两个阶段,更符合普通诈骗的构成要件。“套路贷”犯罪涉及竞合、牵连和数罪并罚,但多数情况下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结果行为的性质进行综合认定。

 

以法治手段保障民间借贷

健康长远发展

与会专家学者就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件办理意见,明确“套路贷”犯罪行为的特征与法律要件,以及民间借贷和“套路贷”案件裁判规则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对于民间借贷和“套路贷”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民刑交叉边界、“套路贷”案件中的律师责任、如何预防套路贷等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分析并提出意见。

衢州市中级法院刑庭副庭长叶光辉将“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归结为三点,即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以及讨债手段软硬并有。区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关键在于民间借贷不论利息高低,最终目的都在于获取借贷利息的合法收益,但“套路贷”追求的并不只是利息收益,其目的在于攫取合法利息收益之外的各种非法利益。

浙江省高级法院民二庭法官骆苏英指出,不少借款当事人在诉讼中会提出出借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转贷牟利”“套路贷”“黑恶势力”等抗辩,增加民商事案件的审理难度。应加强民间借贷问题的源头治理,将民间借贷中不诚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从而对“套路贷”行为进行遏制,也对当事人提示风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余晟指出,在民间借贷司法过程中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常以数量作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但其中并未考虑资金的来源,因而区分标准合理性存在问题。

扫黑办的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当前在“套路贷”案件办理中存在公安发现难、民事审查难、刑法适用难三个难点,“套路贷”逐渐从线下转为线上,网络“套路贷”存在跨区域、覆盖面广、犯罪成本低、容易复制几个特点。应形成合力,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关口前移,采用行政、民事和刑事的各种监管制裁手段,努力铲除“套路贷”滋生蔓延的土壤。

李有星在总结时指出,实践中,民间借贷、套路贷、职业放贷人、高利贷、黑恶势力等概念和相互关系,评判标准有模糊之处,罪与非罪之间,此罪与彼罪之间存在分歧。同时,合法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权益受到不利影响,未来应当采取恰当的举措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同时遏制因民间借贷所延伸出的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加强立法规范、同时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使民间借贷得以更好发展。

此次研讨会由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共同主办,来自浙江省、市政法机关、金融部门、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代表参加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