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法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20年后打老师”事件引发的思考
□特约撰稿 邹艳晖 据《法制日报》等媒体报道,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20年后打老师”的被告人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无论最终是否维持原判,被告人都为其行为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而被害人张老师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被告人传播被打视频对其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这显然是一场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如何变负和博弈为正和博弈,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也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融洽师生关系,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笔者认为,在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称《教师法》)中,应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规范和细化。 之所以要在《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还要追溯到《教师法》中有关教师义务的规定。首先,《教育法》规定教师承担“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这一义务本身就要求教师应当行使教育惩戒权,行使教育惩戒权不仅是教师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其次,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不仅有助于避免在2019年7月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指出的由于程序性的规定不够严密、不够规范,影响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造成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局面;也有利于防止发生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的现象。《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形式等内容,有助于清晰界定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法律界限。教师了解教育惩戒权的法律界限,才会提振师道尊严,积极履行“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本着对学生负责任的态度,敢管、愿意管学生,而不是放任自流;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权,也有利于教师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避免过度惩戒,杜绝发生体罚学生的现象。 再次,基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重要性,建议将此项权利写入《教师法》。2019年6月2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惩戒权。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只有维护其师道尊严,才有底气合法地爱学生、教育学生、管理学生,甚至惩戒学生。只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制定的实施细则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激发教师育人的热情。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6条提到,要研究修订教师法。2019年2月25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印发的《教育部教师工作司2019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2019年启动《教师法》修订工作。这次修订工作的重点是要提高教师职业入职学历和能力标准、完善教师工作待遇保障机制。惩戒只是手段,目的依旧在于教育,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有益于保障教师合法有效地行使惩戒权,有利于保障教师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利,有助于维护师道尊严。 最后,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法律。例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中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应当明确规定教师不得采取的惩戒措施,并指出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维权的具体救济渠道。 基于以上考量,建议在《教师法》中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此举不仅有利于教师承担“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还有助于解决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局面和防止发生过度惩戒。在《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有助于提高专项立法的层级。在符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有利于减少现有法律的冲突和矛盾,建设专业化教师队伍,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