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吵架后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本社记者 庄德通
常言道,君子动口不动手。在法治社会,动手打架,轻则构成治安违法,重则面临刑事处罚是一个常识。不过事实上,就算只“动口”,也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两方出现争执,一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等重大疾病,在争吵过程中因为情绪过激而发病,严重的甚至导致死亡。另一方则会因为侵犯了对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吵架系死亡间接诱因需承担民事责任
蔡陆和孔燕原本是夫妻,不过因为一场意外,双方家属却选择了对簿公堂,女方孔家一家七口成了被告,而蔡陆的父亲蔡福则意外身亡。
事情还要从2013年11月30日说起,这天晚上,蔡陆和孔燕因为家庭事务发生争吵。过程中,婆婆蔡素打了孔燕一个耳光,孔燕将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娘家人。
12月1日下午,孔燕和自己的父亲孔文、母亲杨春兰等家属一同来到蔡家,想要“讨个说法”。不过,在商讨过程中,孔家多人与蔡陆的母亲蔡素发生了争吵并且产生了肢体冲突,蔡陆的父亲蔡福在旁进行劝架。随后,蔡素又打电话找来了自己的亲属,蔡福及蔡素的亲属等人手持砖头,不让孔家人离开,两家人在村里的路上又一次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将孔家人带离了现场。
本以为事件就这样平息,但是当天下午4点左右,蔡福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尸检结果是蔡福在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基础上,因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诱发急性心功能不全,导致急性心源性休克死亡。
此事在当地引发了极大关注,蔡家所在村子1400人联名申请刑事立案,不过并未成功,公安机关对孔家7人中的5人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两人仅是旁观,没有动手)。
随后,蔡家人将孔家7人一同诉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孔家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请求法院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235412.85元。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对于蔡福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二、原告因蔡福死亡所遭受的合理损失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鉴定意见,蔡福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但在此次事故中情绪激动是诱发蔡福心功能不全的诱因,而蔡福情绪激动的原因既有被告引发打斗的因素,也有蔡素一方冲突发生后又纠结亲属追击使得事态扩大的因素,也有蔡福此后自身主动参与到对立冲突中的因素。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孔家人对蔡福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原告蔡素及多名蔡福亲属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均确认蔡福平时身体健康,没有发现什么病,法院认为孔燕一方对于蔡福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事前并不知悉。但孔燕一方应当预见争吵、打斗行为会引起蔡素、蔡福情绪激动,而两名50多岁的老人情绪激动可能引发疾病。
综合以上因素,孔家人及受害人蔡福自身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孔家相关人员对蔡福的死亡承担15%的过错责任。
针对赔偿问题,法院认定原告因蔡福在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92249.85元(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15%(过错责任承担比例)+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3837.48元。
蔡家人表示不服,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虽然蔡福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但孔家来人中的5人是引起事件发生的责任方,其5人的不冷静行为也是导致蔡福情绪激动的重要原因,原审判决过轻,根据事件的起因和后果,二审法院认定孔家应对蔡福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责任。
明知对方有重大疾病仍发生侵害或将承担刑责
在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到,由于难以认定被告方在此前知悉原告方的病情,法院也进行了酌情从轻处理。但是如果一方已经知道对方有心脏病等重大疾病,还与之进行争吵或者肢体冲突导致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或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老黄与老夏是同村居住的村民,2017年9月14日下午18时许,因为两家所养的鸭子被弄混,产生了矛盾,于是老夏骂老黄是“吃牙王”(方言,指欺负人)。
老黄听了气不过,便出来找老夏理论,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期间,老黄认为老夏骂得太难听,气不过,就走到老夏面前,用手指着说再骂就要打人,但老夏没有理会,于是老黄就用力打了老夏两个耳光,老夏于是回手想抓老黄,被村民劝开。老黄被拖走时,老夏想要去拉老黄,但是没有拉到,顺势正面摔趴在村前水泥马路上。
随后老夏被抬到家里一楼卧室床上,当晚19时15分许,医护人员到场抢救时,老夏已经口唇青紫、瞳孔散光、无呼吸心跳等生命迹象。经鉴定,老夏是因吵架、肢体冲突导致情绪激动引起心脏病发作致猝死。
2017年11月14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老黄犯过失杀人罪,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此外,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法院还查明,2008年老夏因患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住院手术治疗,该事当时在村里被传开,老黄也听人说起过,且知道老夏此后“就做一些轻快事,不会做重事”。
另外,2018年1月16日,经法院调解,老黄与被害人老夏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老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老黄明知老夏生前患有严重心脏病,应当预见与其发生争吵可能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诱发其心脏病发作,危及其健康或生命,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仍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辱骂、殴打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情绪激动,诱发被害人自身病情,致使被害人心脏病突发猝死,被告人对其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发后,老黄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老黄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为老黄系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老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文中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