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首起网络赌博案一审宣判
涉两亿多元资金流水,获利800余万元
近日,由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16名被告人均依法获刑。
这是衢州地区首个被端掉的网络赌博平台。涉案有40多张银行卡、15部手机、5台服务器、14台作案电脑,以及奔驰、宝马、路虎等豪车4辆,平台涉及资金流水高达2亿多元,涉案30余人。
记者获悉,承办检察官翻阅了3000多页的案卷材料,经过180多天的分析、研判,最终形成侦查卷17册、检察卷3册,并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把网吧经营者发展成“银商”
2016年初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郑某某伙同徐某、吴某某建立鸿牛网站,在网站内设置赌博游戏功能,发行筹码虚拟游戏币,建立虚拟游戏币平台,并约定平分利润分成。另外,郑某某自己还代理境外的申博赌博平台。
一方面,郑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在衢州柯城吴某某家、龙游县某汽贸公司等处设点,招募丁某、邱某乙、吕某等人作为赌博网站工作人员,担任网站代理,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另一方面,通过发放招募“银商”广告、发放体验卡、进网吧推广等形式,发展下线——“银商”将游戏币变现获利。
“银商”相当于网站与游戏玩家的中间商。即,从该网站低价购买游戏币后,向游戏玩家低价买进(下分)、高价卖出的形式(上分),从中赚取差价,为玩家进行赌博提供便利。他们通过申请注册该赌博网站银商ID账号在网吧等处,为该网站游戏玩家提供“上分”“下分”服务。
“足不出户便能获取高利润?”“年龄不限,学历不限”……这些在“银商”身上得到实现。网吧经营人便成为银商的“较佳人选”。
如,网吧经营者的马某在一年多赚取10万余元。也正是高利润诱惑,让一大批无业人员纷纷加入其中。期间郑某等人发展马某、陈某(龙游某网吧经营者)、郑某、谢某、朱某等人成为“银商”,为网站游戏玩家提供服务,分别赚取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差价。
营利达800余万元
经查明,郑某某等人分工明确,有负责对该网站内部“银商”管理的,有负责网站出分口管理的,有负责担任该网站的游戏客服,有负责来往各网吧推广赌博网站的,还有发展“银商”的人员,共有7万余名注册用户。仅2017年4月1日至10月27日期间,该网站游戏玩家在线充值达331万余元,通过网站出分口向“银商”出售分数获利270万余元,该赌博网站经营期间,共计营利至少600余万元。
不仅仅是该赌博网站,郑某某还在2017年1月与徐某等人出资担任境外赌博网站代理。网站内有百家乐等赌博方式,通过收取赌资并接受投注,从中牟利。仅2017年7月24日至10月27日期间,该境外赌博网站涉及赌资共计600余万元。在代理该赌博网站期间,郑某某等人共计营利200余万元。
犯罪团伙16人被判刑
经审查,主犯郑某某2001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贩毒品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之后,郑某某还因吸毒于2013年、2016年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开设赌场期间,郑某某还于2016年9月、10月相继容留他人吸食“冰毒”。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2万元。与郑某某一起经营赌场的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余万元;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余万元。其他主要涉案13名人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到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至20万余元不等。同时,扣押的人民币40余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小轿车由暂扣单位拍卖,拍卖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相关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目前,16名被告人服从判决,均未提起上诉。